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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一句“考核不合格”就能炒人?

2010-0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到了年底,有人被单位“炒鱿鱼”,有人要“炒”单位“鱿鱼”……个人和单位有许多“年终纠葛”,劳动法专家分析年底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病”。

“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近日,某公司正在经历一场“地震

”:营业部负责人与员工分别面谈,部分员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签,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2008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当年12月才与企业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赵续签。赵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来支付赵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满一年六个月,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

(《新民晚报》1.8 周斌 鲁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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