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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退的赃款”总得有个说法

2010-0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贪污案宣判: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总额为829695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没收财产80万元。可在2009年3月案发后,何锐枝的家属曾先后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230万元。据了解,多退的“赃款”在扣除80万元没收款项后,现已还给了何锐枝家属。此案曝光后,许多人忍
不住问:真的只贪污了80多万吗?家属怎么就退了那么多呢?

230万,扣除829695元,还剩下147万多呢。147万,算得上是“巨额”了。何锐枝只是个“站长”,其合法工资收入屈指可数。小小官员家中为何会有巨额财产?除了贪污的赃款外,剩下的钱是怎么来的?这让人很自然地想到一个耳熟能详的词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中,三水区检察院把多余的“赃款”直接退还给了何锐枝家属,没有给关注此案的媒体和公众一个解释,这种做法很不妥。流言往往是因为信息的不公开诱发的,由于公众也无从了解这些“赃款”的性质,很自然地产生猜疑。在网上就有许多网友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质疑,有的甚至怀疑检察机关收受了贿赂搞“官官相护”,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笔者认为,三水区检察院应当妥善处理退款问题,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首先,检察机关应当查明,这147万元是不是何家的财产。其次,如果这些钱是何家财产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应当责令何锐枝说明其来源。再次,如果何锐枝拒绝说明或者无法说明的话,则应当要求何某的家属说明。

司法的公平、公正皆源于公开。多退的147万究竟是不是“赃款”,公众有兴趣知道,也有权利知道。毕竟,一下子多出来那么多钱,而且多得蹊跷,多得不明不白,这事,总得有人给个说法吧。

(《新京报》1.10 宗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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