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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应入罪

2010-0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9日,河北来京打工的高志强向老板讨要70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虽然包工头已被拘留,但是行凶者跑了。医生说,高志强的治疗费估计需5万元左右。(1月13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缓解。但是,各地欺辱讨薪农民工的现象却远远没有绝迹。

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辛苦劳动所得,有的不得不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采取“跳楼”、“跳桥”极端方式;有的还要像民工高志强这样付出鲜血与生命的惨重代价。这表明,在社会诚信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风暴式”集中追讨并非长效机制。在现实中,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却也会因各种阻力而举步维艰。比如高志强在讨薪过程中,曾三次拨打110,但民警到场后只是要他跟包工头“协商解决”,指望警察“给个公道”也成了一种奢望。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恶意拖欠工资使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收入落空,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同时引发社会问题。

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论处。面对农民工讨薪和维权的艰难,一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甚至刑法的手段来调整、制裁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于那些漠视农民工权益、甚至与黑心老板沆瀣一气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或党纪、政纪的严惩。唯有如此,民工讨薪之路才不会如此艰难。

(《羊城晚报》1.14 王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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