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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发年终奖可少缴税

2010-0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补充表示,企业在同一月份发放双薪和年终奖,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

合并发放对应税率与单独发同属一个税档可少缴税400元

假设员工李先生工资为5000元,年底双薪5000元,年终花红15000元。如果双薪在12月份发放,年终花红在1月份发放,那么,他在12月份要缴的个税:(5000+5000-2000)×20%-速算扣除数375=1225元;1月份要缴的个税:[(5000-2000)×15%-速算扣除数125]+(15000×10%-25)=1800元。两个月缴纳个税总和:1225+1800=3025元。

如果双薪和年终花红都在1月份发放,那么,12月份要缴的个税:(5000-2000)×15%-125=325元;1月份要缴的个税:[(5000-2000)×15%-125]+[(15000+5000)×10%-25]=2300元。两个月缴纳个税总和:325+2300=2625元。

(《广州日报》1.20 何颖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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