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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判决书不侵犯隐私

2010-01-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9月,金某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妻子王某和江苏省昆山市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将王某擅自出卖的房屋返还,并共同赔偿租金损失。昆山市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之后,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将全文发布在其个人博客上,同时上传至法律快车网站、昆山房产网、126生活网
等。

2009年3月底,金某以律师李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2万元。日前,昆山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只有当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或者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任何公民均可查阅,无须公民本人许可,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

(《江苏法制报》1.21 徐玉祥 潘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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