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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关照”不是违法乱纪的理由

2010-0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专门管理民爆物品的韩春喜,因受贿4万元在北京房山法院受审。韩春喜身为公安局长,在民警对矿区进行执法检查,遭遇新塔矿业公司部分职工暴力抗法,在警方的办公场所被砸,多名民警被打伤的情况下,却指示“不要再去矿区检查了”,导致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警方不再涉足矿区,
非法民爆物品监管随之失控,违法生产泛滥,并最终酿成了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故。韩春喜是这起严重矿难的罪魁祸首之一,如今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可谓罪有应得。

然而,在庭审中,韩春喜虽然认罪,却感到很“冤”。原因是,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袒护新塔矿业公司,并不仅仅是为了4万元贿款,而是因为有“上级关照”――“市局常务副局长段波当时就带来张佩亮(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嘱咐我说他们两人是好兄弟,让我多‘照顾’。”且不说韩春喜的自述是否为真,即使他说的是真的,“上级关照”难道是一个公安局长违法受贿、滥用职权的理由吗?

在人情社会里,“上级交待”、“朋友请求”很普遍,有时确实让一些官员身处两难之境:相从请托,则可能触犯法律的权威;不从,则可能扫了朋友的面子,影响上级对自己的印象。怎么对待这样的一些“交待”和“请求”,确实是需要好自为之。但是,即使再难,也决不是官员违法犯罪的理由。在这个时候,法制意识往往能成为官员的一道“护身符”。上级再交待、朋友再请求,无非都是局外人,一旦出了事、犯了罪,还是要由自己来扛,坐牢的还是自己。更为关键的是,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官员自己的利益,官员违法犯法可能给他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只因“上级交待”、“朋友请求”,就触犯法律底线、违法犯罪的人,只能说他的法制意识淡漠到了荒唐的程度。

(《新民晚报》2.3 孙瑞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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