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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捐赠撞见税收

2010-02-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捐款我必须死守,一分钱也不能拿走。”

在后圆恩寺胡同那间狭小的办公室里,涂猛口吻坚定地说道。这是他出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的第5个年头,48岁的涂猛第一次面临有可能将他们“逼上梁山”的紧急关头。

青基会是一家全国性大型公募基金会,早在21年

前即发起实施了具有广泛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但眼下,这家公益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5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如果无法获准免除,这笔税金将从他们接受的捐赠资金中如数扣除。

这笔税来源并不复杂。2008年,他们接受了总共4亿元捐赠,其中绝大部分是各界捐给汶川地震灾区的。当年,其中2亿被拨付灾区,结余款仍有2亿。根据中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规,像青基会这种“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前提是必须通过申报获得民政、财政、税务三部委的免税资格认定。这一政策,青基会等大部分全国性公益基金会均在翘首等待。而此前,按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计征,青基会就要掏出5500万缴付国库。

5500万元应交税额是什么概念?

青基会主要的支出项是“希望小学”建设和资助学生。资助学生一般一年两次,支出稳定;“希望小学”的资金需求则极不确定,正常年份里,青基会平均一年在全国建130所左右;汶川地震后,他们又增加资助了163所灾区小学的建设。由于建设进度不一样,几乎每天都要拨出一笔钱。

涂猛说,5500万税金一拿走,等于抽刀断水。按照中国基金会管理规定,他们每年的资助支出金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捐赠收入总额的70%。如此一来,机构自身不会有太多积累。

“双方约定做公益,要按照协议执行。现在这么搞,我们总不能签协议的同时还要约定一笔税吧?”青基会财务总监助理姚文说,“你要征我的税,就等于我们对捐赠人违约了。不能说因为我交了税,所以这个‘希望小学’暂时就少拨10万元。”

免税资格认定的难题

尽管税务征管部门有过承诺,一旦免税资格认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之前清缴的税款,但他们并不相信真会有此美事。在一次同类机构的内部交流会上,涂猛就听到一个兄弟基金会介绍,免税资格认定下来后,税务征收部门非但不予退税,还威胁再不放弃退税要求就去查这个机构别的税务问题。这更使青基会方面坚定了态度,“进了国库的钱怎么给你退?”

青基会的坚持在2009年11月11日得到回答。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当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范围进行了界定,捐赠收入属于免税之列,前提是各机构需要进行免税资格申报。

青基会财务人员找到北京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结果无人接收。新的财税通知还没有进入地方税务实操系统,如何申报在北京市尚未明确。

“现在的问题是找不着部门反映这事儿,”姚文说,“那就呆着吧。”

呆着也是在冒风险。青基会人员预想了种种可能,按天收取的那笔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滚到最后有可能超过应纳税额,想起来就让人崩溃。

(《南风窗》2010年第4期 章剑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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