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信用卡恶意套现首被追刑责

2010-03-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36岁的李刚是北京人,无业,曾因犯职务侵占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他一直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便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套取现金。

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李刚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了7张信用卡。随后,李刚透支套现62540

.62元。近日,北京宣武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3年。

据悉,这是北京首起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透支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北京青年报》2.28 李罡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