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寻找“我是城里人”的证据

2010-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的一位农民。1994年,我和丈夫韦宝权离开家乡,来到柳州市打工。

2005年4月29日晚,丈夫下班后与工友小酌了几杯,骑自行车回家时,不慎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倒,在医院急救治疗了10天后,不幸去世。

丈夫是酒后骑车横穿马路,交警部门认定,他要与肇事司机负同等

责任。可司机支付了2万多元医药费后就不再露面。不得已,我只好将司机和车主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计算了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和儿子的抚养费,由司机和车主赔偿我5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余元,只有3万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一下子懵了。我和丈夫在柳州工作、生活了11年各项开支都是按照城市标准支付的,怎么到头来赔偿金却还是按农村标准?

丈夫去世后,我既要照顾儿子又要赡养婆婆,3万元根本就无法维持生活。为了今后的生活我打算上诉。

一天,柳州市柳城县一位叫龙现生的男子,听了我的讲述后,决定帮助我打这场官司。分析了我的情况和法院的判决,龙现生对我说,这类案子的赔偿既有按农村标准的也有按城镇标准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提供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充分证据。

为了证明我和丈夫11年前就外出打工,我回到家乡,请原来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签字盖章。为稳妥起见,我还找到当地的派出所出了证明。都安县的相关部门获悉我的遭遇后,都尽力协助我取证。

只证明我和丈夫离乡外出还不够,还要证明我们一直在柳州工作和生活。我想,到柳州后我和丈夫每年都会到派出所办暂住证。于是在我的要求下,派出所为我出了这方面的证明。而丈夫在柳州钢铁厂上班时用的工作牌也被我当作证据保存了起来。

出生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儿子是在柳州出生的,虽然过去了十来年,我还是找到了当初的接生婆,请她帮忙写下证词并且签了名。

因为涉及到抚养费的计算,还需要儿子在柳州生活的证明。幸好我把儿子在柳州上学交学费的发票都留了下来,没想到如今也可以作为证据。

我把收集到的证据交给了柳州市中级法院。法院支持了我的请求,认为我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和儿子的抚养费都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判决司机和车主赔偿我各种经济损失一共13万余元。除去司机已经支付的2万余元,我还可以得到11万元。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0年2月下 梁凤迎口述 叶青执笔)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