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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2010-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女士和张先生在讨论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以下约定:为使两人的精力都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没多久,刘女士就再婚了。一年后,刘女士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刘女士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约定为由,要求刘女士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张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张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刘女士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先生要求刘女士赔偿5万元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无效约定还包括: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法制晚报》3.6 程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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