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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可抗力”视情而定

2010-03-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梅娟(化名)是江苏省镇江人,2009年8月10日下午,她出门办事,因没有找到停车位,便将车子停在镇江市中山东路中泉大厦楼下。当天,第8号“莫拉克”强台风挟着余威肆虐镇江。晚6时30分左右,梅娟准备驾车回家,当她冒着暴雨来到自己的轿车旁,突然一阵狂风袭来,将中泉大厦外墙面的铝塑板刮落。其中几块铝板正好砸在梅娟
的轿车上,导致车辆挡风玻璃严重受损。

梅娟找到中泉大厦要求赔偿,却发现大厦的产权人多达13家,任何一家都不愿意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梅娟将整个大楼的13家产权人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认定“莫拉克”台风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判决所有产权人赔偿车主损失2.2万元。

在一般人看来,强台风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场纠纷的判决结果,打破了人们的惯常思维,告诉人们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视情而定。

本案涉及的“莫拉克”台风,形成之初强度高、破坏力强,造成了巨大的灾害,可预知却不可控制,应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当“莫拉克”渗透到内陆,强度大大减弱,破坏力大大降低,已为人们所能预防,其破坏已能避免,也就不再属于“不可抗力”。

(《扬子晚报》3.18 万凌云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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