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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保障公民“监督权”

2010-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发出通告,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行政拘留。而值得注意的是,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创造条件
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北京杜立元律师指出,“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可现实的情况是,有关部门往往不经调查,就直接按“有罪推断”的方式把矛头对准批评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尽管在“诽谤官员”案中,也存在个别公民批评举报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与政府掌握的信息很难完全对等,因此法律的设计上必须容忍公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平的批评,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据专家介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存在被公民“诽谤”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

“因此政府目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及官员应积极向社会和公众阐述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观点,以促进双方更多的互信;二是对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对公众作必要解释,以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说道。

杜立元建议:“有必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诽谤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解释,从而防止‘诽谤罪’被扩大适用,以保障公民的监督和批评权不受侵犯,使社会泄压阀保持畅通,以赢得社会的和谐与政权根基的稳定。”

(《?望》2010年第12期 李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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