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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应标注“复活”办法

2010-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民赵先生前两天去看电影。他有两张新影联电影卡,一张是单位发的,一张是朋友送的。掏出一张递给工作人员,被告知,“您的卡余额不足,只剩20元。”掏出另外一张还未花过的500元的卡,结果说是过期了。

回家整理了一下卡包,赵先生发现100元的蛋糕票和两张共40元的公园门票也过期了。“消费者根本就没

消费,商家已经把钱都赚走了。”

赵先生按照电影卡上面的服务电话试着拨过去。工作人员说,要想“盘活”里面的钱,必须要再续费200元,可延长有效期一年。至于只剩20元的卡,也只能再充200元才能继续用。

赵先生抱怨说:“要是早提醒一句就好了。现在要想用完我这520元,我就要再充值400元,要是一年还用不完,到了明年我就还得接着续,这还有完吗?”

很多人都有和赵先生一样的经历。不少人更是不知道过期的卡还能有条件“复活”,将卡一扔了之。

3月28日,记者采访发现,家乐福的超市卡可到门店办理延期,有效期一个月,但须缴纳4元手续费,延期只能办理一次。而京客隆的超市卡超过有效期限后,可以办理延长3个月的使用期。

虽然许多卡有“复活”的机会,但在卡的使用说明方面,商家都只字不提。

律师阎如玉表示,商家在注明有效期限的同时,应告知消费者当卡过期后的解决办法。

  (《北京日报》3.29 侯莎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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