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夫妻“契约书”难保婚姻

2010-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余某离婚后,通过征婚与王女士相识并结婚。由于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双方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金额为30万元。”

不久,

王女士发现余某有了外遇。二人离婚后,王女士以余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契约”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余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北京丰台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夫妻忠诚契约有效,判决余某支付王女士30万元。余某上诉,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给付王女士25万元。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夫妻契约屡见不鲜,反家庭暴力契约、财产契约、解决户口契约等等。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契约的效力认定并不一致。有的以当事人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予以认可;有的以婚姻家庭领域不能以合同关系调整为由认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契约的出现并非一个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可以说,契约并不是保护婚姻的一剂“良药”,也并不能拴住婚姻的翅膀,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爱、互相信任、精心经营,方能让婚姻踏实而温暖。

(《北京日报》3.25 乔学慧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