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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提拔

2010-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部文件,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报告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任用的必要程序。其中,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光明日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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