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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导“指派”出事也要负刑责

2010-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央视大火案开庭审理时,央视新址办公室主任徐威的一些下属提出辩解说:自己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由此引发了诸多疑问和争论:听领导的,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也有错?受指派干的活儿出了事,领导不该单独担责吗?

  下属对领导命令负有审查义务

一般认为,基于管理关系和自

身职责,下属对于领导的指示不能“无条件简单执行”,具有审查义务。既要审查命令的形式是否完备,又要注意命令的内容是否合法。徐威的下属应当明知央视新址属于重点消防单位,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大火案中,由于徐威的这些下属未履行审查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理应负刑事责任。

  受指派出事不单独是领导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不论是公民的个人行为,还是工作上的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知不觉中干“违法(犯罪)的工作”也不行。

鉴于徐威下属各自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尽管都是受指示工作,也要承当相应责任。下属不能以受领导指示为由,开脱自己应负的责任。当然,由于命令是领导发布,徐威下属基于从属地位而犯罪,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这一点,在此案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责任表述上也有所体现。

由此可看出,排除犯罪性的执行命令行为是有严格限制的,对领导指示、命令不能完全“言听计从”。对于不合法的领导命令,下属没有义务执行。对于命令中明显违法的内容,下属如果执行,就可能存在成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北京日报》4.1 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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