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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送父母能抵赡养费吗

2010-04-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几年前,家住南京的郭长江和老伴为了老有所养,与一儿一女达成了赡养协议,约定儿女每人每月支付给老两口750元生活费。如果他们生病住院,不能报销的那部分医药费则由儿子郭宏宇承担。

2004年,郭长江夫妇卖了原来的旧房子,搬来跟儿子媳妇同住。后来,因为两代人同住矛盾越来越多,有亲戚给郭宏宇出主

意,让他另买一处房子搬出去,把现在的房子给父母住。可郭宏宇觉得,把大房子送给父母自己有些亏,于是想到了用房子给父母养老。

2009年初,郭宏宇将房子无偿转到了父母名下,还跟二老达成了“以房养老”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郭长江夫妇拿到房子后不得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但儿子会经常去看望他们。可郭宏宇万万没想到,就在几个月之后,父亲将他和妹妹告上了法庭。

郭长江说,和儿女签的赡养协议只履行了几个月就中断了,后来他生病住院的医药费也是自己承担的,他多次向儿女讨要赡养费和医药费,但两个人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不给。所以他要求法院判决儿女按照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并承担他一半的医药费。

被父亲告上法庭,郭宏宇感到很委屈。他说,“我们之间有‘以房养老’的协议。父母住了我的房子,不应该再向我要钱。我是以房子的形式一次性支付了大额赡养费啊!”

2009年9月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判决,郭宏宇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300元,郭雪英每月支付750元。郭长江要求的一半医药费由郭宏宇承担30%,郭雪英承担20%。

【法官说法】:

郭宏宇原以为签了“以房养老”协议,就等于自己一次性向父母支付了大额的赡养费,无需再履行之前的赡养协议了。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子女对父母必须做到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到父母的各种实际需要。这种义务不得以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以房养老”等理由拒绝或者相互替代。郭宏宇必须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0年2月下 陈珊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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