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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精神病”名下的“合法伤害”

2010-04-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湖北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由于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4月11日《羊城晚报》)。

精神病鉴定的乱象,其实是精神病鉴定立法缺位所致。虽说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医学问题,但精神病鉴定同样是一个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问题。目前的问题是,

精神病的鉴定程序、收治条件、监护方式以及对精神病人权利限制或者恢复的条件等规定,还处于无序状态。所以,像彭宝泉这样可以不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即被送进精神病院,而且医生也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其认定为精神病人,甚至在当事人被证明“清白之身”后,当初实施强制精神病鉴定的责任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也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免于“被精神病鉴定”恐惧的权利。

因为,精神病鉴定最为吊诡的地方在于,一旦当事人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精神病人,他任何为自己进行的辩解都是徒劳的,反倒自己辩解得越执着,“合法”伤害当事人的理由就越充分:看他的精神病多严重。就好比对于一个喝醉酒的人来说,当事人一再辩解自己没有喝醉酒,就越会被认为是醉酒很深。这说明,对于精神病鉴定,必须设置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为我们每个人都创造一个不“被精神病鉴定”的自由环境。

(《检察日报》4.12 志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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