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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不好意思”叫徇私枉法

2010-05-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长沙道林公司长期恶意拖欠100多名益阳农民工工资达122万元。时经3年,打赢官司的农民工拿不到钱。3月18日,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正式委托宁乡县法院执行局,对道林公司法人代表文军执行拘留15天。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宁乡执行局却说“找不到人”。该局某局长表示:“大家跟文军平时都认识,不好意思去家里抓人。”

(5月4日《三湘都市报》)

宁乡执行局局长仅仅因为他们跟执法对象认识,就不再抓人,让执法对象享受豁免权,这显然是悖谬的。这种选择性执法,无疑败坏了法律的信誉。

法律的价值在于执行,否则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在这一欠薪事件中,法律应对道林公司法人文军严惩,但执法者把法律当成了橡皮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说,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执法者因为和执法对象熟识就不作为,已经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无论是选择性执法还是徇私枉法,都伤害了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是一切执法者的职责所在。应该说,这些百般无奈的农民工对法律不是没有信仰,他们采取打官司的方式就足以说明,他们相信法律能为他们伸张正义。

法律疲软无力,执法者却不为他们做主,这就必然伤害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常常有人责备民众没有法律观念或信访不信法,此事件让人看到,不是民众不信法,而是一些执法者辜负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广州日报》5.5王石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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