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终生不得假释”或可借鉴

2010-05-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年初,一位中国内地女孩来美国,但仅仅过了几天,她就被一个同样年轻的同胞当众残忍地夺去生命,身首分离。原因只是她婉拒了他冒昧的求爱。4月下旬,美国弗吉尼亚州蒙哥马利郡巡回法庭作出裁定,以一级谋杀罪名判处凶手朱海洋无期徒刑,终生不得假释。据报道,弗吉尼亚州是保留死刑的州;在某些网站讨论中,多

数留言者认为应对其施以死刑。

不过,法官的说法确值得我们寻味。主审法官特克认为,26岁的朱海洋个性太危险,有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必要。他在审判前对嫌犯说,“对一位美丽女士如此残忍,我真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而你的愤怒却令我恐惧。我不会让你走出监狱。”法官的话和最终的判决结果表明,朱海洋残忍杀人的代价是,虽然免死,但他将永远与社会隔绝,在监狱了此一生。

“终生不得假释”的提法在欧美刑事判决中并不罕见。“终生不得保释”既是对犯下严重罪行者的惩罚,也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震慑。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这样的量刑条款。在由“从重从快”向“少杀慎杀”转变过程中,一些民众认为罪行严重的人被免于一死,特别是诸多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者也都判以死缓。死缓可变无期,无期可变有期,长期可变短期。只要能免死,一切皆有可能。无论是惩处还是震慑,效果都大打折扣。如果将“终生不得假释”入法,且成为刚性条款,一定会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满足民众的期待。

(《新京报》5.4 潘?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