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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计算的公务接待费

2010-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制定于1998年。根据该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指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但是,“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

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比如中部某地级市2004年至2006年度,在基本经费支出中的招待费,分别占同期公用支出的31%、9%和11%;在项目经费支出中的招待费,分别占同期公用支出的30%、30%和25%。

不过上述接待活动中,其实际开支也难以详细计算――比如用于接待的酒店、活动场所等各项设施,尤其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辖的“内部招待所、酒店”,其建设、改造投资不列入招待费科目,而是属于地方的基建投资,或者专项基金。

“另外,就是建立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相关知情人士说,比如南方某副省级市政府的接待办下属专业车队,拥有数十辆礼宾用车,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公务用车开支,不用计入接待费体现在预算上,甚至不体现为公务用车开支。

最简单的做法,是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的,走接待费的账,而标准外的,则由事业单位编制的接待办负责,体现在预决算上的则是这个事业单位的“拨款”。

实际上,基层党政机关往往直接把接待办设置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这有利于统一拨款。而省级,地级政府则倾向于在接待办下再设立更多事业单位。

另外还有许多“人民团体”,比如“接待工作协会”,用以相互交流,以便掌握全国接待系统的最新动向。当然,其人员经费也由政府全额拨款。

1958年以后,我国共召开6次全国交际工作会议,每一次会议的重点都包括“反浪费”。“每一次会议完后都有收敛,但风声一过,一切如故。”一位在地方省级机关长期从事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解释说。

“深圳如今做到了透明公开,而且是经过人大审议通过的,不过大部分地区还做不到,难度太大。”《接待与交际》杂志社总编辑晨黎表示。

(《南方周末》5.20胡贲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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