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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名好听维权难

2010-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9年2月,李先生到北京一家健身公司担任私人教练,眼看就要干满3个月了,健身公司却迟迟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与几名其情况相似的私人教练商量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投诉。

李先生没想到,健身公司不但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当天就口头辞退了他们几个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等人

向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几个同事的请求,唯独驳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请求。

原来,李先生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健身公司的打卡考勤记录和私人教练课时统计表,但是由于他入职起就使用与其本名相差甚远的化名,因此他提交的所有证据上显示的都是化名。而健身公司对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并且不承认李先生是公司的员工。虽然仲裁委还调取了健身公司的岗位人员情况表和授课协议,但是其上面依然只有李先生的化名。

使用化名导致证据材料难以证明李先生与健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请求。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审理使用化名现象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发现,劳动者平均年龄均不到30岁,基本都是80后。他们入职时年纪不大,对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很强,但是使用化名却造成了维权困难。

法官建议:基于服务行业特性的需要,美发师、健身私人教练等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以使用给人印象深刻且容易记忆的化名,但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考勤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时,一定要使用真实姓名。已经使用化名的劳动者,应改为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意搜集能够证明自己工作身份的证据资料。

(《法律与生活》2010年5月下 白晶晶 李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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