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重建冤案发现机制

2010-05-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论是佘祥林案件,还是赵作海案件,都存在着这样一种冤案的独特昭雪机制:只有被害人意外出现或者真凶落网才能发现并启动对冤案的纠错程序,平反冤屈。这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错案纠正程序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这种极其偶然的冤案发现机制很可能使得更多的无辜被告无法平反昭雪。

造成这种

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才是有权启动再审、纠正错判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的申诉并不具有引起再审程序的法律效力,而只能充当再审立案的材料来源。

其次,根据《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可以想见,要法院主动纠正自己的判决,难度有多大。

再次,尽管法律并没有禁止申诉人向其他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由于没有初步的筛选机制,法院和检察院面对大量的申诉材料往往无法全部认真加以复查,从而使得很多冤案线索石沉大海。

因此,当事人通过申诉途径纠正已生效裁判的成功几率是非常小的。

我们极有必要重建我国冤案发现机制,走出只有被害人复活或真凶出现才能启动再审的怪圈。在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已经得以平反的错案中,每个当事人及其家人都曾以各种方式向各级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上访,并最终得以提起再审并纠正错案。

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各级人大中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通过权力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筛选,将确有错判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法院受理,这样既可以履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又可以解决自我纠错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因素。

(《光明日报》5.20 陈虎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