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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人大代表”的罢免需立法

2010-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作为当地138区的选民代表,于2009年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选民由此质疑,米已经不适合再担任人大代表。

对于首次罢免人大代表,当地人大常委会也面临挑战,负责任免联络工作的颜克

约表示,当选民要求“去掉”米晓东的人大代表身份时,县人大却无权这样做。颜克约说,米晓东虽被判刑,但缓期三年执行,根据法律,连暂停米晓东执行代表职务都做不到。如服刑期满,代表职务仍可继续执行。也就是说,米晓东还可以开人代会,“还要受警卫的保护”。

因此,摆在选民面前的就剩罢免这条路。根据选举法规定,要想罢免米晓东,需要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当地选民动员了51个人。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核实了联名选民资格后,将此事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并确定4月15日为罢免投票日。由于选举法并未明确罢免具体操作方法,颜克约最后选择参考湖南省直接选举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选举代表的程序。

4月15日,早上8点后,很多要上班的人陆续来排队投票。

经过监票员、计票员一晚上加班,投票结果于次日公布:6444人参加投票,5553人赞成,159人反对,732人弃权。选民成功了。

面对罢免成功,颜克约也有自己的思考。比如罢免程序一旦启动,人大必须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以此次罢免为例,人大机关的预算里根本没有罢免经费,不得不从其他经费中抽调近万元。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只有三名工作人员,不得不晚上加班。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莫纪宏则认为,罢免很有意义。此前,有些地方人大对罢免理由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不启动罢免程序,“可能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考虑太多,比如考虑政治影响、示范效应更强等”。

因此,莫纪宏建议,对于罢免理由今后需要立法明确。

(《新京报》5.26杨华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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