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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校长有了护身符?

2010-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3月25日,时任广东英德市教育局局长的赖来新到广州参加教研工作经验介绍会,第二天便被监视。4月16日,他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罪名是受贿。

检察机关查明,几年中,他从两名向中小学供应校服的服装商人处受贿72次。

校服供应商交代,由于贿赂行为持续的时间长,使得只有六七十所学

校的英德市,受到牵连的校长超过100名。

当年暑假期间,经过教育部门的工作,100多名校长鱼贯走入反贪局自首,其中98人涉嫌收取贿赂。但是,只有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朱玉坤被起诉,其他人免予起诉。

英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陈先敬在接受采访时说:“查处了市教育局局长,再处分这些校长,学校还怎么准备中考、高考?”陈先敬说,检方考虑很久,还是认为这个案子要强调社会效果,所以在教育局长被抓3个月后,才大范围调查各校校长受贿情况,这主要是考虑为中考、高考让道。

今年5月10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去年十大“典型案件”中,唯有这起“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受贿案”让媒体格外关注。如今,涉案校长中的大多数人依然在职,丝毫没有受到影响。是受贿金额不够立案标准,还是“维护稳定的需要”,或者干脆是“法不责众”?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在“百名校长自首”事件中,校长们涉嫌的是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按照这样的立案标准,应该被依法追诉的犯罪群体可能会相当庞大。

法学专家刘楚才说,“如果现在下决心整顿商业贿赂,全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也会非常高昂。但是‘溃痈虽痛胜于养毒’,决心越早,成本越小”。

(《北京晚报》5.26安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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