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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为何大都是缓刑

2010-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9月,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公民秦三仔被该县公安局错当犯罪嫌疑人抓捕。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秦三仔被警察吊打致死。江华县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两名涉案警察谢润林、肖从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后,该法院重审此案,分别判处两警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免予刑事处罚。

据《大河报》5月26日报道,永州市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就此判决结果提起抗诉。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普通的故意杀人罪通常都要判死刑,如果依法从重处罚,就更不用说了。可实际情况是,全国各地刑讯逼供恶性案件此起彼伏,但涉案者大多能逃脱法律的严惩,顶多都是象征性地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成为残暴的刑讯逼供者们的“专利”,一是让法律蒙羞,二是这种判决以司法确认乃至鼓励的方式,对刑讯逼供者形成了实质的心理鼓励,继而催生更多的刑讯逼供现象。

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举一反三,以赵作海案件和永州案件为契机,抓住典型,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对那些施行刑讯逼供、刻意制造冤案、严重不负责任的公检法人员依法判刑,该重判的重判,该杀的杀。只有这样,才能打击部分侦查人

员为了一己私利、置公民生命和健康于不顾的嚣张气焰,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从而防范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各类冤案的发生。

(《新京报》5.27陈杰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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