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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过劳死旅行社有责任

2010-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9年5月,58岁的应老伯与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西藏旅游的合同,花费近8000元。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7日,行程共计12天11夜。

6月16日,应老伯与妻子一同随团从上海出发飞往西宁,开始了“藏秘之旅”12天的旅游。6月19日下午,当旅游团到布达拉宫时,应老伯声称身体不适,导游叫来当地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员

,搀扶应老伯继续登高游览。

当晚6时许,应老伯与妻子留在客房内未用餐,当有游客去应老伯客房询问时,发现他身体严重不适,导游便从酒店内找了一名医护人员来查看,并打120急救电话,应老伯被救送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应老伯在旅行途中的突发身亡,他的妻子与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老伯的死亡,固然存在其自身疾病因素,但也不能排除该游程的长途跋涉、景区的气象条件,以及被告的未尽合理的游程安排等。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新民晚报》6.9 顾建国 江跃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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