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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内鬼”出售个人信息击中刑法“软肋”

2010-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8日,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北京朝阳法院受审。与他们同时“受审”的,是5名电信企业的员工,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6月9日《北京青年报》)。

据检察机关称,由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

部监控中心主任唐纳宇私自帮助调查公司掌握了手机定位技术,一名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基本信息被泄露,遭私人侦探定位,最终被仇家杀害于家门口!这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后果决不限于一般的“信骚扰”,其背后暗藏公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笔者注意到,由于“电信内鬼”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惩处存在可商榷之处。此案还触及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关条款的软肋。因为“电信内鬼”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其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法定刑就显得偏低,如果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罚,则更不能罚当其罪。

看来,刑法的这些相关条款存在明显漏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法制日报》6.10 李克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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