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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并非都免责

2010-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至2010年3月,北京昌平检察院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案件12件12人,包括强奸、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罪名。很多人认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免负刑事责任,其实,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并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能一律免除全部责任。

受排挤压力大强奸女友

嫌疑人刘某,30岁,硕士学位。刘某自称在单位受排挤,思想压力大。2007年,父母还曾把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了40天。

2008年4月,刘某与曾某恋爱。一日,他把曾某拉至卧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说就是想让曾某给他生个孩子。经鉴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精神分裂者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控制自己的能力不完全,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拉前妻跳城铁被判4年

32岁的李某与前妻胡某已离婚。2008年1月的一天,两人就各自公司的财务来往问题发生争吵。李某带胡某乘城铁要欠款。在列车进站时,李某抱着胡某跳下了站台。

经鉴定,李某存在人格障碍,但抱胡某跳城铁时具有完全的认识和辨认能力,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存在精神障碍并不一定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有精神障碍并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须以犯罪行为实施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

(《法制晚报》6.10 杨静 张凌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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