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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逐渐呈现“非物质化”

2010-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我国,很多贿赂近年来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非物质贿赂。但有关部门对非物质贿赂的打击,无论从现实到立法,似乎都属“反腐盲区”。

根据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也把非物质贿赂排

除在了行贿犯罪之外。比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供方便等。

今年2月,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民警魏某受贿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查明,魏某除受贿6.3万元现金外,还“笑纳”了行贿人花钱雇用的“小姐”。但在此案中,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并没有被纳入认定的受贿的数额范围。

除常见的性贿赂外,非物质贿赂还表现为间接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等多种形式。而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这些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对其处理,只能移交纪检部门作纪律处分。

“将非物质贿赂排除在刑法打击之外,犯罪嫌疑人便可钻法律的空子,以‘道德品质’、‘生活作风’问题为由,利用党纪、政纪处分来规避法律的惩处。”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博士表示。

“如果对非物质贿赂不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其结果就是放纵非物质贿赂犯罪,使物质贿赂大量向非物质贿赂转化,最终导致我国腐败犯罪呈现增长态势。”北京王小明律师认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非物质贿赂,腐蚀性、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已经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严重的破环。”(《?望》2010年第24期李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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