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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犯“放一马”后果堪忧

2010-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19日晚,江西省南昌市未满16周岁的熊某、杨某等14人约定去观看香港某歌手的演唱会,但因钱不够无法买票进场。随后,他们来到人民公园,因没看成演唱会心里不痛快,有人提议“手有点痒,想打人”、“惹点祸”。

当晚10时许,他们在人民公园内碰见姚强、涂明霞这对情侣,便将姚强围住殴打。带头打

人的熊某与杨某还从姚强身上分别抢走一个装有100元人民币的钱包和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随后,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

对待这两个因不顺心便发泄于路人的少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本着挽救、教育的原则,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北京著名刑案律师刘笑宇认为,仅因没钱买到香港歌星的演唱会票,就要去公园向不相干的弱者实施劫掳报复,这明显带有反社会人格倾向,如果他们看到犯罪后的“无罪”结果,其后果令人堪忧。

目前,中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约几百万起,其中5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中国青少年犯罪正呈上升趋势。

刘笑宇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国外早有先例。《日本少年法》,1971年修正后的《瑞士刑法》第99条,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我们现在动辄就借鉴国外的政策、法条,但是国外的宽容政策绝不是简单的“为宽而宽”,而是“先宽后紧”,即表面上看没有实施法律制裁,但后面专业的心理矫正是要立即跟上的,否则无异于放虎归山。

我们在效仿、在谈论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时候,总是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实,在国外,是有严格的限制和选择的,不满足某些前提,是不会“宽大”的。

(《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6.17张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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