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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死人:行善代刑

2010-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半个月,每天的清晨和傍晚,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城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总会出现一个手拿小红旗,身披写有“文明交通劝导”字样横幅的年轻人。只要有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这个路口闯红灯或红灯时未在斑马线前停下,年轻人总会挥舞着小红旗出现在违章者面前,劝其遵守交通法。这个人就是王超。

今年3月24日

7点35分,山东人王超开着集卡车在宁波市北仑骆霞线行驶时,与人行道上的一辆电动车碰撞,致使骑车人王女士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超负全部责任。

出事后,王超积极配合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到处筹钱,一共赔偿了死者家属60余万元。见王超积极诚恳的行为后,死者家属对王超表示了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北仑检察院在今年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及其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主动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作起诉。

在和交警部门的充分协商下,北仑检察院最终给了王超两个月的考察期。于是,他辞去工作,每天开始站岗执勤。

  (《钱江晚报》6.22章红勇舒里送尤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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