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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5-09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马某多次到段某经营的服装店赊购服装。其间,马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余货款均以种种理由不愿结付。段某三次以固定电话拨打马某的手机,催促马某结付尚欠货款5万元或在欠款单上签名,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但马某仍拒绝结付。请问,段某以此录音作为证据,要求马某支付欠款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中,段某采用电话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段某与马某三次电话通话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技术手段加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所以,录音材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民主与法制》2010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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