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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5-09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尚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缴纳保险费。后来,尚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而全身衰竭死亡。尚某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尚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很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的条款,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请问,尚某对保险人未明示询问的内容是否有告知义务?

  【律师解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人没有具体询问牛皮癣一病,同时,尚某也按保险公司要求检查过身体,所以,投保人尚某没有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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