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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5-09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2009年3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于2010年1月底交房,如逾期60日未交房,买方有权退房,开发商按合同总价的4%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房款,但是直到今天开发商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

  我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称,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暴雨,致使无法按工程进度施工,应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此,可以延期交房。请问开发商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天气因素对施工进度的确会造成影响,但是狂风暴雨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是可以预见的。因此,迟延交房,开发商不能免责。

  (《法制周报》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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