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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5-26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去年8月,重庆市民米先生因急需贷款,轻信了一条提供贷款的诈骗信息,到银行往骗子指定的账户汇款3万元。就在汇款过程中,米先生突然意识到上当受骗,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并要求银行退还已汇出的3万元。银行立即查询该笔业务,发现款项已经被对方在异地取走。

    因认为自己尚未在存款凭条下方的签名确认处签名,因此存款合同尚未生效,米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先生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款项交予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办理业务后,就表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而米先生在发现被骗后,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并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回要约、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因此,米先生要求银行退还、终止办理存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米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米先生要求退还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5.20 魏杰 徐红 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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