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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
 https://www.gmw.cn 2012-08-09 19:02:49 来源:文摘报

    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人民军队的兵员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群众的热情,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不计报酬,长期服役。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成为执政党,人民军队成为国防军,国内环境的变化使在我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义务兵役制的实行,使大批文化青年应征入伍,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1984年,开始实行“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随着我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短而难以胜任工作,军队建设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针对这些矛盾,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的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实行“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新中国兵役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调整开始于1998年。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士官与团职军官的待遇基本相同,并可终身服役,直至退休。在我军历史上还首次出现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2008~2011年,调整兵员征集主体,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兵役法  

    长期以来,我国兵员征集的主体一直是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随着新时期部队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现状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2005年10月底,中央军委冬季征兵令宣布: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在2008年征兵令中,第一次明确将兵员征集的主体,由农村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

    随着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2009年7月,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并于当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改革包括7个方面: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原先士官服役分一至六期的做法,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都要进行培训。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这些举措,对于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吸引保留高素质兵员难的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这一次兵役法适当调整了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同时,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至6月30日,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此外,兵役法还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了抚恤优待政策。

    (《党史纵览》总第281期 钱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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