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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及其成因

2009-01-07 13:51:00 来源:博览群书 林红 我有话说

进入21世纪,同性恋群体和文化日益展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像同志吧、同志网站、同性恋文学(丹美文学)以及同性恋题材的影视作品(如2006年最有影响的影片《断背山》),成为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

说“熟悉”,是因为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关于同性恋的记载。我国史书上所载的“龙阳”、“分桃”、“

断袖”之典故和“娈童”、“比顽童”、“相公”、“象姑”、“兔子”等都是有关同性恋的记述。2008年5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宣判同性结婚合法。这是继2004年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后美国第二个认可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迅速成为互联网上的一大热点话题。在此之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2001)、比利时(2003)、加拿大(2005)和南非(2006);同性同居合法化的国家有丹麦(1989)、挪威(1993)、瑞典(1994)、冰岛(1996)以及德、芬、法、西、新西兰、英国等十几个国家。如今,维护性少数人群的基本权利,已成为社会文明的标志和民主进程的一大趋势。

曰“陌生”,是由于尽管2001年4月我国已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里删除,但仍把在性别上有认同困难的人看作病态。不少人开口闭口“同性恋”(言下之意是“变态”),言语里充斥着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对导致同性恋性倾向的根本原因多数人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真正理解同性恋现象。

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又译为性取向或性指向等,指生物个体感受到的性吸引力源自何种性别或性欲念指向何方。一般来说,多数人感受到的性引力是来自异性,为异性恋。可有少数人感受到的性引力却与众不同,他/她们爱恋的是同性(同性恋),甚至爱恋物体(恋装、恋物)或非人类的动物(恋兽)。具有这类非常态性倾向的人虽占人口比例极少,但绝对数并不小。在世界许多大都会中,有近10%的同性恋者,故美国的一些大城市和我国香港都有所谓“十分之一会”的同性恋组织。美国性学家金西对美国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等牧师、神父等神职人员进行的调查结果则显示,神职人员中同性恋者多达20-50%。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有先天说(或生物决定说)和后天说两大类。持先天说的学者认为:同性恋者在生理构造上存在着与一般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遗传因素、大脑因素和荷尔蒙因素。由于这些物质的而非精神性的因素,先天地决定了同性恋性倾向的形成。持后天说的学者则从社会建构论出发,认为是后天的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和社会环境等心理和社会的因素,造成同性恋的形成。我以为,两说各执一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素质性同性恋与非素质性同性恋之区别。

美国性学家金西及其同事于20世纪50年代所做的上万例问卷访谈说明:异性恋和同性恋不过是处于同一连续体两端的两个点,这两点之间“充满着各种变异状况的渐进过程”,由此提出了“性倾向七分量法”。

0级:完全的异性恋

1级:几乎为异性恋,偶尔作同性恋的梦或幻想

2级:大多数时候为异性恋,时有同性恋倾向

3级:同性恋倾向与异性恋倾向各半,即双性爱倾向

4级:大多数时候为同性恋,时有异性恋倾向

5级:几乎都是同性恋,偶尔有异性恋倾向

6级:完全的同性恋

通常根据个体感觉到的性吸引力来自某一性别,判定其为同性爱、异性爱或双性爱。我国最早研究同性恋的科学家、青岛医学院教授张北川在1998-2001年间,先后四次对近千位男同性恋者和兼有双性爱的同性恋者进行了大样本的调查,还与2500多位同性恋及有变性倾向的人进行了交流。他从中发现:许多人感受到的性引力,实际上介乎于纯粹的同性恋(6级)、双性爱(3级)与异性爱(0级)之间的某一点上。对极少数人而言,吸引他们的实际上并非对方的性别特征,而是某种性行为带来的快感。还有个别人,主要是受某一个体的某种个性、性格或其它特点的吸引。

1994年8月17日,《今日美国》(US Today)发表的调查研究,询问过去10年的性经验(Battelle Human Affairs Research Center),有2.3%男性回答有过同性性经验。另一调查询问的是一生中的性经验(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有5.2%的男性和4%的女性回答有过同性性经验。

由上可知,同性恋可分为纯粹的同性恋者与有同性性行为者(含异性恋和双性恋者),纯粹的同性恋者所占比例不大。据估计,美国逾1000万所谓的同性恋者中,纯粹的同性恋者约500万人。与纯粹的异性爱者一样,纯粹的同性恋者性倾向明确而坚定,不可更改,因此又被称为同性恋专一者。学界称这类同性恋者为素质性同性恋,或排他性同性恋。电视专访片《鲁豫有约――爱人同志》中的嘉宾周丹和蓝色水晶、《社会能见度:张北川――爱人同志》中被访谈者秦老师,都属于那种对异性始终没有“性趣”而却情不自禁地为某一同性所吸引的素质性同性恋者。他们在追求爱与被爱的道路上充满了坎坷。用秦老师的话说:美女坐其怀中他不“乱”,而美男坐其怀中他会“乱”。

我认为,导致素质性同性恋的根本原因有如下先天性因素。

首先,源自遗传基因(染色体末端分裂)。

性取向可能来自遗传的看法自中世纪以来就一直存在。1916年遗传学家理查德・古兹薛米特提出同性恋可能与性染色体有关,曾为当时不同的思想家们广为接受。到1950年,此观点曾一度被认为有误。近年来,相关研究再次显示同性恋与遗传基因的关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的生物学家丁・汉默(Dean Hamer)教授的研究。

丁・汉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对同性恋家庭的观察。1993年至1995年,他曾通过美国某同志组织的报纸刊登了一则广告,标题为:男同志们,你们有同志的兄弟吗?他提取40对男同性恋者的细胞做基因检测研究后发现,同性恋的X性染色体长臂顶端区域中,有一个叫Xq28的基因,这个基因决定其性取向为同性。但汉默的结论遭到个别人的反驳。

1999年,加拿大神经医学家乔治・瑞斯(George Rice)试图证实汉默的研究结果。他对52对同性恋兄弟的细胞做了DNA基因检测,结果并不如预期的那样。这并不令他因此怀疑同性恋与基因的关系,而是使他进一步认识到Xq28基因可能不是唯一的相关基因,应该继续寻找同性恋的其他基因。

2004年10月,意大利心理学家卡普里奥-西亚尼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在大规模的同性恋调查基础上,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报告。研究人员共对98名同性恋男子和100名异性恋男子,以及4600多名他们的亲属进行了详尽的问卷调查,认为人类基因组成中的X染色体部分是由母亲一方直接传递到下一代基因体系中。这个结论不谋而合地支持了汉默的论点。西亚尼教授说:“现在至少可认为同性恋遗传因素与X染色体相关,但这并不说明同性恋基因仅此而已,一定还有其它一些基因,即使它们存在于其它染色体中也同样重要。”

2007年,德保罗大学的专家继续了汉默被搁浅了近14年的研究。为了搞清同性恋与家族遗传的关系,他们召集了1000对同性恋兄弟。尽管现在还无法最终确定,决定同性恋性倾向的是哪几个基因,但可以肯定有几个基因相互作用,加上童年时的影响,这个大家庭的兄弟们成年后都可能成为同性恋。这项研究还认定:男性的性取向是一生的,同性恋性倾向难以扭转。

其次,源自脑部结构――性中枢系统。

一般认为,人类的下丘脑控制性冲动的产生。上个世纪末以来,研究者通过实验比较男性/女性与男同性恋者之间下丘脑前端(又称丘脑下部,anterior hypothalamus,脑部相当小的一个区域,比高尔夫球还小)的差异。1991年美国盐业研究所(研究盐对人的生理、心理的影响)神经解剖专家西蒙・利瓦伊发表了有关丘脑下部特殊细胞群体的研究。该研究把下丘脑前端的间核分为四个区,发现其中三个区的体积并不因性别而显出差异,只是第三区的体积大小不同:异性恋男性的是同性恋男性的两倍。尽管目前还无法断定是这个差异导致同性恋、还是成为同性恋后才形成如此差异,但可以确定男同性恋与异性恋者的脑部结构的确有所不同。

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动物学领域的资深教授弗莱德・斯托姆沙克博士参与的有关研究,也为同性恋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的论争增添了新证据。始于1995年爱达荷州的联邦羊群研究站的研究发现,一些公羊不愿意与母羊交配,反而更喜欢选择其它公羊。为了保证让牧民买到的是异性恋公羊,研究者们努力探究决定动物性倾向的方法。其中的研究结果显示,同性恋公羊和异性恋公羊在脑部结构和性荷尔蒙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为研究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脑结构差异提供了新证据。

第三,与性荷尔蒙的分泌水平有关。

一些科学家曾将寻找同性恋的成因集中在血液中的荷尔蒙及性腺和尿液上。他们宣称,女同性恋者的睾丸素比女异性恋者高,而雌激素比之低,男同性恋者的睾丸素比男异性恋者低而雌激素较之高。19世纪末,医学专家们就相信同性恋在性腺结构及其分泌物上与异性恋者有所不同,并试图用各种外科手术和荷尔蒙治疗(去势和睾丸移植等)以矫治同性恋。尽管没有成功的实例,在北美和欧洲这种矫治法却一直沿用至上个世纪70年代。

近年来,科学家对仓鼠的实验发现了性荷尔蒙对性倾向的影响,因而推测性荷尔蒙对人类有影响。目前的研究结果只能说明同性恋与性激素水平有关,还无法确定:是性激素水平的变化导致同性恋还是同性恋的心理及行为引起性激素水平的变化?

总之,同性恋是颇为复杂的现象,其成因亦非固定单一的,不只受某一基因的调控,且基因层次的组成亦不同,如同“贫血”症状可能由不同的基因缺陷或环境影响而造成。不少研究者力主后天因素对同性恋的影响,如童年受性虐待、或青春期受到性骚扰,或是因为从事卖淫,或是因为家长养育方式不当而造成性别角色混乱等心理和社会的因素,尤其强调最初的性经验与性行为方式以及性别角色认同之间的关系。如此种种,均有其一定道理。然我相信,后天说或许适用于解释非素质性同性恋的形成,但不宜解释素质性同性恋的成因。

不论是同性恋人群或支持立法维护同性恋权利的人,还是反对同性恋的团体,都很关注性倾向的成因问题。因为前者期望生物科学上的解释能够增强对抗对同性恋的歧视;后者则希望研究结果可以支持他们一贯的说辞,即同性恋不是先天形成、而是后天习得且自我抉择的行为,不值得立法保护。近年来,国际上同性恋人权团体已取得一个共识:个人性取向的成因与个人的公民权、政治权和人权是两码事,同性恋享有平等权利不需要什么科学解释,过多地强调“成因”意味着不公。深入研究和科学地解释同性恋现象,只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同性恋,以消除对它的各种歧视和偏见。在这里,不存在倡导与张扬同性恋的问题。不是素质性同性恋的人,逼他/她与同性相恋相爱亦不成。异性恋者可选择同性恋常用的性行为方式,但选择不了性倾向。

中国文化虽不像基督教文化那样残酷迫害同性恋(判死刑、火刑等),但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视同性恋为不道德。尤其是解放后,在禁欲主义统治下,我国对同性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制裁都颇严厉。1997年,中国新《刑法》正式删除了流氓罪,过去用于惩处同性性行为的“鸡奸”之名随之而除。可是,在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仍可看到与流氓罪近似的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尽管可以说,中国已经完成了同性恋脱污名化二部曲(非刑事化、非病理化),如今正在奏响第三部曲――“非道德化”。近年来媒体对同性恋的关注,使人们对之有所了解,认为同性恋不道德的人在逐渐减少,视其为正常而自然的一种性倾向的认识在逐渐增强。但是,要获得全社会对同性恋的真正理解和认同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文化观念的变革不能用政治运动的手段解决,而立法保护同性恋不受歧视、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同性婚姻权),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在欧美各国,同性婚姻立法是以1969年美国纽约发生的石墙暴动事件为标志的西方同性恋运动的成果,同性恋运动的出现则与基督教文化及国家权力对同性恋的长期打压有关。我国情况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对同性恋的歧视和排斥主要是在道德层面上。因此,在我国,同性恋像西方社会那样形成一种政治气候的可能性很小,人们大可不必担忧同性恋会成为一种时尚得到张扬,以致威胁人类整体的繁衍,犹如不用担心丁克家庭的增加会影响人类繁衍一样。

我国实现同性婚姻立法的目的,犹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同性婚姻立法提案时所言,是因为这些人群有“与众不同的性取向,有特殊的需求,也比较容易受到歧视”。是因为同性恋性倾向遭到歧视和排斥才需要立法保护,而不是其它带有功利的政治目的。有人说,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让少数性别人群也能与多数人一样,尊严而自由地生活,是21世纪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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