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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塑造社会

2010-03-07 18:58:00 来源:博览群书 ○丁国强 我有话说

《历史法学(第二卷)――中国:法制与天意》,许章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43.00元

《中国:法制与天意》是许章润主编的《历史法学》第二卷。许章润对“历史法学”的阐释是:“以法意演绎史义,藉史义揭示法意。”法律的表达与实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语境,而历史的演进也离不开对

法律声音的呼应,因为人类无论是追求理想还是解决现实难题,总无法放弃对秩序的理解和把握。正如詹姆斯所说:“历史进程实际上只是一部有关人们一代又一代地去努力发现范围更广泛的秩序的历史。”([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P553)法治是具体的,也是历史的。法治的沉浮变迁无不与其历史遭遇有关。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普遍缺乏一种清晰的历史意识,而仅仅满足于概念与阐释的自我循环。而被剥离了历史背景与具体问题的法治则是十足的空谈。我们的法学院校批量制造出一批既不懂历史又与现实相隔阂的所谓法学家,殊不知法学的繁荣应当以其对法治实践的推动为标准,而并不取决于发表论文的数量。哲学家、文学理论家的空谈倒也无害,甚至或许还是正业,但法学家的空谈则是不能容忍的。近年来法治建设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媒体关注,网民热议,好不热闹,但其中多是情绪化因素过多,欠缺艰苦笃实的法治实践。口头上的法治是无用的。许章润认为法制代表了人间的常规与生活正道,这种世俗理性对于消解法学乌托邦具有一定作用。市民社会中的法律是温暖而细腻的,关照着庸常人世的每个细节。由此可见,法治不仅仅是宏大叙事中的“治国方略”,更是俗常秩序的一种呼唤,且它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认为:“支撑中国新社会长治久安最重要、最微妙也是最关键的支柱就是自上而下(top-down)与自下而上(bottom-up)力量的平衡。这是中国稳定的关键,也是理解中国独特的政治理念的关键。”([美]约翰・奈斯比特、[德]多丽丝・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吉林出版集团、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法治既是政治意志,又是日常生活的价值选择。不管是政治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归根到底都是法律问题。然而革命可以毕其功于一役,法治却往往欲速则不达。公共生活的发育、成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当下这个社会分化加剧、利益冲突增多的状态下,将法律由“工具性托付”转化成为“价值托付”,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谓“法律信仰”只是一个舶来的法理学概念,与中国人的内心真相相去甚远。但是,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的调节。

法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十分有限,因为传统中国人并没有把法制当成首要的治理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只是一种手段,或者说是政治清明的一种结果或表现。孟子说:“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孟子・滕文公下》)在乱世面前,法制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听凭历史摆布。在君主专制社会,法律所维持的是一种等级秩序、差序格局,法律是用来实现皇帝的统治目标的,而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一部中国法制史实质上也是逃避法律治理的历史。在皇权之下,法律的生存十分尴尬。专制社会的制度安排并不全部依赖法律,皇帝与臣民之间更多的是礼制之下的道德责任,儒家就把救天下失序的希望寄托在仁政上。可见,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是消极的。孔子眼中的乱世并不是权利受侵害、正义无处寻,而是“礼崩乐坏”,指的是道德危机和文化危机。孔子崇拜的是制礼作乐的周公,而周公说到底只是一个道德号召者,而非法治的倡行者。不关注正义只关心功名、不致力于限制权力而是将矛头对准弱者,这样的法制是徒有其表的。我虽然搞不清楚许章润所说的“中国文化中久经检验而证明对于人世生活具有普世意义的法意精神”所指为何,但是,我可以领悟到法律不仅建构秩序和规范,而且也生长意义和价值。

江平将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制进程的轨迹归结为人治与法治、集权与自治、私权与公权、法制与法治的冲突与发展,他认为中国法治的进程不是直线,也不是抛物线,而是一个曲线上升的过程。法治的推行之所以艰难,既有文化上、理念上的阻碍,也有社会转型的特定复杂性。法治建设注定不能走大跃进的道路,有时越是缓慢,法治的声音愈是真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标榜法治比直截了当地专权危害更大。时下,法治话语流行、法学专业泛滥、司法考试炙手可热、法律职业让人趋之若鹜,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腐败案件不断出现、“钓鱼式执法”之类的丑闻频传,令人想起孙晓楼先生批判民国法制状况的话:“学习法政的人们已充满了国家各机关,在朝在野的政客,以及乡间无业的高等流氓,都以学习法政之人为最多;甚至很多的人认为年来官场的贪污,政治的腐败,国家的扰乱,都种因于此。”(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重印本,P15)。

面对“中国问题”,“本土资源”成为消解西方话语的重要概念,殊不知,过分夸大法律品性的差别有害无益。无论是土办法还是洋路子,终归要看是否能够提供一个有效化解冲突的结果。在城市化进程中,乡土社会与现代生活不搭腔的局面已经改变,一味强调语境、场景、国情,热衷于自发秩序、民间法其实也是一种逃避。在时代变化和社会变革中,法律的文化边界越来越不清晰。中国那些手持各种法律文本四处奔波的上访者与白宫草坪前面的抗议者在对法律精神的追求上并无多少不同。可中国的法学家总是喜欢居高临下地“关注”某些社会热点,他们或许没有料到,公众对于他们的话语游戏并不感兴趣,他们更关心的是法律的功效和司法的效率。人们相信法律,是因为法律恢复了常识,强调了理性,建构了秩序,实现了利益,否则,法律就成了鸡肋。许章润将中国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称为治道变革,“法治取代了党政一体化的政策管制,通过法律塑造社会”。(《中国:法制与天意》,P94)法律塑造社会的主要方法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约束政府恣意、尊重市民自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名义上的法治一步步变成现实。法治建设被细化分解为政府主导下的“以法治省”、“以法治市”、“以法治县”,即使不是一种口号复制,其现实推动力量也是有限的。因为,只有改变治理框架,将“被法治”变成内心的自觉,才能触摸到法治中国的真实脉动。

(本文编辑 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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