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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畏罪自杀,母亲年迈无依,为了寻找生活来源,她将儿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她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吗?畏罪自杀是否可以获赔保险金?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母亲为浪荡子买保险
62岁的刘永梅是湖南省益阳市一位普
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吴迪安早逝,她一个人将4个子女拉扯成人。大儿子、大女儿和小女儿都能自食其力地养活自己,可是三子吴浩让她眉头不展。吴浩已经33岁,虽然身强力壮,却性格孤僻怪异,整日昏昏噩噩。不但没有正经的营生,对自己的亲朋好友也是非常冷漠,成天只想着如何从亲戚家占便宜揩油水。尤其让刘永梅寒心的是,吴浩在家里,对母亲也不孝顺,非打即骂。以至刘永梅不愿忍受儿子的责骂,长期不在家居住,到城里当保姆。
虽说吴浩不争气,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看到儿子的境况,刘永梅忧虑极了。古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自己的晚年是指望不上吴浩了,可儿子个性孤僻,如果遇到困难儿子能指望谁呢?刘永梅左思右想,决定为吴浩买份保险,一则让儿子在困难的时候有份依靠,二则督促儿子早点树立责任感,成熟起来。
2002年4月,刘永梅用自己的积蓄为吴浩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可赔偿保险金4万元。似乎母亲的用心良苦唤回了儿子的良知,以后的3年里吴浩与刘永梅相安无事。 忤逆儿子畏罪自杀
2004年9月的一天,同村的蔡文明村民拿来两斤肉,让表弟吴浩改善伙食。吴蔡虽是亲戚,但是关系并不和睦。蔡文明的父亲蔡桂祥曾在村里担任村支书,因与人发生纠纷,吴浩的父亲吴迪安被判刑入狱。吴浩认为是姑父蔡桂祥“陷害”所致,多次放言,要让姑父蔡桂祥“断子绝孙”。但是善良的村民都认为是年轻人的意气之言,没有人当真。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蔡文明善意之举,却让吴浩扭曲的心灵误解了。第二天中午,蔡文明的一双儿女蔡永基、蔡蕾正在院子里玩耍。吴浩鬼魅般悄悄靠过去,残忍地将年仅5岁的蔡永基杀害,姐姐蔡蕾为了救弟弟也被砍杀,她一边大呼“救命”,一边拼命地逃到邻居家里。事后,吴浩在家中畏罪自杀身亡。
民风淳朴的小村庄惊爆忤逆人伦的惨案,这犹如一颗巨大的石子投进湖面,面对天塌地陷般的灾难,吴浩的老母刘永梅又伤心又羞愧,想到自己孤苦无依,想到受害家属的索赔,想到白白为儿子交的保险费,难道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一些赔偿费用吗?
畏罪自杀不得保险金
儿子死了,刘永梅作为受益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吴浩系“畏罪自杀”为由拒赔。接到通知书后,执着的刘永梅认为《保险法》第66
条第2款中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换言之,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投保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为讨个说法,2005年6月,刘永梅书写诉状,聘请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6月2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随着庭审抽丝剥茧般地深入展开,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到对《保险法》的理解和适用上。在认真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庭认为,原告刘永梅之子吴浩行为属故意犯罪。吴浩逃回家后服毒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
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虽保险合同已满二年,但不能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于是,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永梅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刘永梅不服,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
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更多精彩内容请参见《老人天地》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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