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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不能养庸

2001-07-10 09:32:00 来源:书摘 李建华 我有话说

倡廉养廉的基本模式

  
  历代思想家和统治者们都希望用廉洁这种洗涤剂来清洁官场,以达到政治清明、长治久安之目的。在中外历史上曾有过许多尝试和措施,归纳起来有四种基本模式:重刑制廉、以德清廉、以法治廉、高薪养廉等。
  
  重刑制廉是近代社会以前中外各国统治者常使用的一种反腐败措施,它是一种用严刑苛法的方式达到官吏廉洁奉公的目的的理论或措施。在我国,最早提出重刑制廉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商鞅坚信"刑生力",主张对贪官污吏要"动以严刑"。韩非也声称"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甚至主张以德治为本的儒家思想家也赞同严刑重罚,主张"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认为重罪轻刑的结果只能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后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为整饬纲纪,严惩贪官污吏。如南北朝时期北魏的考文帝曾规定,凡犯赃绢一匹以上的处以死刑,枉法不论多少一律处死。诏令一出,便有40多个刺史以下的官吏因犯赃而被判处死刑。明代朱元璋规定官吏贪赃80贯钱处以绞刑,并剥皮塞草示众。在处理户部侍郎郭恒贪污一案中,他下令杀死案犯几万人,其中六部侍郎以下官吏达数百人,追赃700万担。重刑制廉作为一种反腐措施,在毁坏个人的肌体或毁灭其生命的同时,不仅竭力使被施刑者在肉体上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且使其人格或精神在受辱中不复存在。如此惩治性的示范确实有其震撼人心的威慑力,官吏们为了保全生命,不得不在行为上有所收敛。然而,由于集权主义的专制制度,司法无法独立,难于公正地惩治贪官污吏,重刑仅仅成为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廉洁。
  
  以德清廉是一种运用良好的道德准则规范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洁之风的一种理论或措施。以德清廉主张用道德教化、思想教育、信仰理想的灌输等方式,或以圣人权威的感召力,清官的示范作用、乃至行政手段去抑制和整治腐败的行为。这种理论主张的前提是性善论。如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人天生具有四种"善端",因而只要发明本心之善,推己及人,便能形成一种善的社会机制,便有了和谐的社会关系,为政只要以德为本,为官只要以廉为本,则能安民于天下,"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这样,性善论就逻辑地导出了德治主义和泛道德主义。法治主义的前提是"性恶论"。在西方霍布斯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人对人就像狼一样"。既然人对人是狼,而狼之间又要共生,就要制定在什么情况下不互相撕咬,不互相吃掉的"规则",于是便有了
  法律。西方的社会契约传统实质也是建立在对人性的不信任基础之上的。以德清廉宣传一种献身精神或敬业精神,努力培养官吏们的责任心。只要有了这种强烈的忠职意识,廉洁就有了保障,无需在制度上下功夫,因而成本低,极易为各个时代的统治者所提倡。但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希望在庞大的官僚机构中从上而下地推行一种清廉自守的为政之道,形成奉公守法的廉洁之风,确实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封建政权所维护的本来就是一种特权利益,并不是真正的劳苦大众的利益。即使有少数清官榜样示范,也只不过是为了缓解朝廷与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的权宜之计。唐太宗早期处处以身作则,倡导朴素之风,反对铺张浪费和官吏的横征暴敛,努力减轻人民的徭役负担,从而形成为朝23年的政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但也未能将此举坚持始终,其晚年的奢侈使早期的清廉毁
  于一旦。只有在现代社会中,在具备了为公、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条件下,才可能真正实现以德清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巴黎公社",毛泽东的"红色政权"都实现过以德清廉。现代社会中不少国家也运用这种方式。如英国的高级文官无任何特权,薪俸不高,与低、中级文官和非文官同等人员的报酬相差几无,但他们却以忠职清廉著称于世。英国的每一代文官都有根深蒂固的以任职为荣和以维护文官廉洁声誉为责的观念。这种荣誉感的形成显然与严格的文官考试制度相关,而责任感的培养又得益于良好的风气和健全的法制制度。据报道,1987年,英国60万文官中几乎无人涉入刑事案或贪污受贿之类的案件。但是以德清廉的模式终究是建立在个人的道德品质魅力之上的,而面对权力的扩张,仅靠道德信念不足以抵抗功利的诱惑,必须施之以法治和政治制度保障。
  
  以法治廉是一种运用法的手段,在社会内部形成一种以法制为主要手段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的倡廉的理论或措施。它与重法制廉的区别在于:它强调法在反腐倡廉中的主导作用,反对单纯的以德清廉,强调对社会权力网络的外部监督与制约,反对单纯的主体自觉;而重法制廉虽然也主张以法律为反腐倡廉为主要手段,但只注重了法律的惩治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的防患功能和调节功能,强调惟有以严刑酷法才能保证官吏的清明廉正。以法治廉具体有如下措施:其一,具有完备的廉政立法,有一部或多部防止公务员贪污受贿的法律文件,如,美国有《文官制度法》、《政府行为道德法》、《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涉外反贿法案》、《官员道德标准法案》等;墨西哥有《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法》、《公务员职
  责法》等;英国有《荣誉法典》、《反腐化法》、《文官部行政官员条例》等。这些法律主要为了规定公务人员接受礼品的限额、从事第二职业、财产申报、公务活动中的回避亲属关系等内容。其二,建立一套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及晋升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以便使一批优秀的人才进入政府部门,保证国家机关内部的纯洁。其三,建立一整套专门行使或兼有廉政职能的反腐组织。这种组织一般具有独立性,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设于总理会署下,香港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直接隶属总督。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的控制作用也十分有限,因为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控制越抽象,其效力越低,但如控制过细、越具体、越直接,引发的问题就越多。加之现代社会给予个人的自由越大,个人对于能满足其需要的手段的选择机会便越多,法
  律不可能成为惟一有效的控制手段。法只有与政策、道德、宗教、舆论等手段有机结合,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权力制约的社会网络,在社会内部形成一种有力且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廉政建设的有效展开。
  
  
高薪不能养廉

  
  在反腐倡廉的具体举措中,除上述三种之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高薪养廉。
  
  高薪养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实行高薪制,形成"不必贪"的客观条件,以此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表明,一些被视为具有良好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官员,如果身处低微的报酬或清贫的生活待遇之中,一旦有金钱、物质方面的诱惑,便会饿狼扑食一样,尤其是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一些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除了制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外,还从薪水上给予提高,以保证其生活水准居社会的高层次,从而达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之目的。高薪养廉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确实是看到了人性的一个基本弱点: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使他可能产生不择手段满足个人欲望的内在行为趋向。当一个人拥有一定的公职权力,而依据这一权力又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时,他是难以抵御公权私用的诱惑力的。与其回避这种人性弱点,还不如正视它,提高官员的薪水,使腐败行为的成本核算显现出得不偿失的结果。同时,高薪养廉否定了那种将官吏的清廉行为视为可以通过信仰、理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而建立起来的观点,破除了道德万能论的神话。因此,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优厚的物质待遇保证政府官员享有较优越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为了某些蝇头小利而舍弃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奥地利、瑞典、瑞士、新加坡、智利、津巴布韦等国,都推行了官员的高薪制度,其共同点是:官员不仅薪俸较高,而且还有其他待遇,各级官员薪金依级别拉开档次。(见表)
  
  不可否认,官员的低收入是导致腐败的一个因素,但是,高收入也未必会导致廉洁,低收入也不必然导致贪污受贿。佛得角、英国、芬兰等国的官员薪金并不高,但能保持俭朴的生活习惯和清廉为政的工作作风。相反,在一些享有高薪待遇的国家中,官员们腐败之风日甚一日。北也门政府官员的待遇丰厚,但一度曾贪污受贿严重,腐败行为在这个国家几乎合法化。可见,决定官员是否廉洁的关键并不在于其薪水的高低,而在于官员的个体德性和社会法治,高薪从根本上养不了廉。如果要推行高薪养廉会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其一,高薪制要以强大的社会财力作基础,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无力支付巨额的行政费用。如果硬要在国家财政中支付大量的官员费用,又违背了廉价政府的宗旨
  ,实际上使廉政陷入二难;即廉洁的官员与廉价的政府无法统一。其二,高薪养廉会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政府官员的高薪与非政府人员的低薪的对比及其二者差距的拉大,极容易产生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其三,高薪养廉会造成官民矛盾,强化官僚主义作风。因为高薪制只是加大了个人所有权,并没有增强相应的为民的义务感。其四,高薪制会产生新的腐败。由于官员薪俸的提高增大了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扩大了行政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这样人们在容忍这种分配倾向的同时,便也确认了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便会产生新形式的腐败。因此,单纯的高薪制是养不了廉的,还必须有严明的法律制度,否则就会出现高薪低效、薪多责小的局面。新加坡高薪制的成功之处在于,对政府人员的公务行为和私人经济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我国,很多人在不遗余力地宣扬"高薪养廉",我们认为是不妥的,甚至根本行不通,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高薪养廉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巴黎公社的实践使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看到了建立廉价政府的可能。巴黎公社所有的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官吏的消失而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坚信,实行低薪是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的有效办法,巴黎公社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廉价政府的口号。这一思想为列宁所继承。列宁认为低薪制可以使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完全一致起来,同时成为从资本主义通向社会主义的桥梁。毛泽东一生都重视低薪养廉,自己就是这方面的典范。
  
  第二,高薪养廉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会议上明确批评说,"我们有些干部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让群众先富起来,而是如何让自己和自己的亲属先富起来",这就"走到邪路上去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党的干部既然是人民的公仆,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可能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怎么能使自己的"薪"高于普通群众呢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群众"共同富裕"之后,他们才有理由相应地提高自己的"薪"。
  
  第三,高薪养廉违反人性的现实性。人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所以对欲望的满足也总是只具有相对性。试想,今天的官员月薪3000元或许过得去,但明天他们又会不满足,又会去贪。而事实也证明,不论是历史上的清官,还是现在的廉洁干部,都不是靠"高薪"养出来的。恰恰相反,倒是那些"薪"高位尊的人常常是贪得无厌的赃官。陈希同、王宝森的"薪"恐怕也不能说不高吧,但他们不是照样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钱财吗?
  
  第四,高薪养廉在我国根本行不通。新加坡比较成功地实行了"高薪养廉",但须知,该国是亚洲仅次于日本的富国,而且它的官僚队伍十分精干,数量很小。而我国总体上属于穷国,是发展中国家,更要命的是,它有一支大概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官僚队伍,这就决定了它根本不具备"高薪养廉"的基本条件。另外。从实际操作上看。"高薪"在量上总是一个十分难以把握的概念,在我国目前这种生产力条件下,党政干部的工资究竟要高多少才能使之不想贪呢这大概也够得上分配领域中哥德巴赫猜想了。
  
  第五,高薪养廉如果勉为其难地实施,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会更加强化本来就十分严重的"官本位"观念,使官僚机构不断膨胀,因为社会人员总是向利益趋高点移动;二是会加大财政赤字,甚至会引发通货膨胀;三是会加剧党政官员同工人阶级及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各阶层严重失衡,造成社会动乱。
  
  总之,我们不能照搬高薪养廉的经验,必须尊重中国国情,实行以俸养廉,道德、法律、薪制三管齐下,这样才能使廉政建设富有成效。
  
  摘自《中国官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定价:15.00元。社址:成都盐道街3号,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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