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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控下的西方传媒

2001-09-10 09:32:00 来源:书摘 曾文经 编著 我有话说

 在我们这个地球上,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国家机密,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会有维系这个社会的道德。各个国家总要制定一些法律屏障,来保护它们的国家机密和基本道德。大众传媒界经常与这种法律屏障发生激烈的冲突。传媒的力量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软性的力量,但这种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有些时候能够逼迫强硬的法律作出很大让步,使法律不得不后撤其保护边界,缩小其保护圈,人们就由此获得更多的知晓权和自由度。
  
   

“五角大楼文件”
  泄露是否有罪

  
   1971年,美国在越南战场打得烽火连天,不能自拔。这年的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件《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的核心内容。这份文件详细描述了美国是怎样卷入越战的,美国在越南做了些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等。由于当时越南战场不仅是美国国内问题的焦点,也是国际问题的热点,《纽约时报》这一举动,犹如石破天惊,吸引了世人的目光。
  
   由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从1967年6月至1968年12月组织一批专家学者秘密编写的《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汇集了美国政府各部门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约束以来的所有关于越南问题的信函、电报、报告、文件、批示、指令等。这一浩大工程有47卷,共7000页,250万字。文件的每一页都标有“绝密”“敏感”字样。其中有4000页是原始文件。麦克纳马拉主持编著这本“决策过程史”,意在对越南战争作一番完整、全面的回顾和反思,既方便当时国防部的频繁使用,也为后人的研究和借鉴提供翔实史料。
  
   兰德公司的高级研究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参与编写《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的专家之一。埃尔斯伯格毕业于哈佛大学,曾在美国海军陆战队服役。在越南问题上,埃尔斯伯格一度是主战的“鹰派”。1965年他亲自去越南战场,观察、体验到那里的实际情况后,他成了坚定的反战者。参加麦克纳马拉主持的这项研究工作后,埃尔斯伯格发现,美国历届政府在越南战争问题上错误地估计形势而陷入泥潭,为掩饰这个严重的决策失误,政府采取明一套暗一套的手法欺骗国民,说了大量谎话,他决定尽一切力量制止这种谎言,早日结束越战。1968年11月,尼克松当选总统,埃尔斯伯格应基辛格之邀起草了一个结束越南战争的方案,但未被采用。1971年3月,埃尔斯伯格通过知心朋友、《纽约时报》的记者尼尔·希恩,将47卷《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的复印件提供给《纽约时报》,并要求《纽约时报》全部发表,以唤醒美国国民,使人民知道美国卷入越南战争有百害而无一益,从而迫使美国政府退出越战。
  
   《纽约时报》得到这份长达250万字的“五角大楼文件”后,认为不适合原文照抄搬上报纸,于是指派几名重要的采编人员躲在一间饭店里埋头苦干,加工了数周。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刊出“五角大楼文件”的第一部分。
  
   “五角大楼文件”的曝光,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恐慌。尼克松总统指使司法部长米切尔以违反保密法令为由,要求《纽约时报》停止连载,遭到拒绝。于是,政府找到一位刚刚得到尼克松总统任命的联邦法官默里·格法因,格法因在他上任的第一天,即6月15日,就颁布美国史无前例的临时限制令,强迫《纽约时报》连载了三天后紧急刹车。6月19日,格法因拒绝按政府的要求颁布永久限制令,但他允许那道临时限制令继续生效。与此同时,美国的另一家大报《华盛顿邮报》也获得了这份文件并开始连载,政府同样要求禁止,但当地法院支持《华盛顿邮报》继续刊登。这样就出现了怪事:同一份文件,在《华盛顿邮报》可以刊登,而在《纽约时报》却不允许刊登。
  
   舆论猛烈抨击美国政府侵害报界的新闻自由权,指责尼克松总统将时钟拨退到了亨利八世时代,亨利八世曾在1534年对英国报界施加事先约束,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制度1721年在英国殖民地就已寿终正寝,尼克松总统整整将历史倒退了250年。美国新闻界一致认为,公众有权知道美国何以卷入这场耗资数百亿元的战争,这场战争对美国整整一代人都至关重大,传媒不可能捂住这个盖子。而美国政府坚持认为两家报纸刊登“五角大楼文件”是泄露国家机密,违反了有关保密和间谍的法令,已给国家安全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一些法官也确信总统有权禁止发表任何文件,只要他断定这些文件的泄露是于国有害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6月25日,最高法院决定将《纽约时报》诉美国政府案与《华盛顿邮报》诉美国政府案合并一起审理,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仍然维持临时限制令。
  
   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三票判决两家报纸胜诉,美国政府败诉,撤消了禁载“五角大楼文件”的限制令。
  
   最高法院的判决阐述说:“在本庭面前,对表达观点施加事先约束的任何制度,都承受着对其宪法效力的很大怀疑。……政府因此要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实行这种强制约束的正当合理性。”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为保护传媒行使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而把“繁重的举证责任”交给了政府,而尼克松政府又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对国家安全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就迫使美国政府以及支持它的法官们后撤其法律边界,大大缩小了政府“绝密文件”的保护范围,使其不能禁止传媒刊登像“五角大楼文件”这样“本质上属于史料的”秘密事项。美国人民由此可以透视更多政府的决策内幕,更有力地监督政府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事实证明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当年担任尼克松政府首席检察官、曾经亲手经办过此案的格瑞斯沃德,于1989年撰文承认,尼克松政府对五角大楼文件泄露案的确是过虑了,事过多年,也实在看不出报章公布那些“绝密”的“五角大楼文件”对美国的安全有任何威胁。格瑞斯沃德说,熟悉政府机密资料的人会发现,在政府部门有很多资料没有必要划入机密范围;将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划入机密范围的人,常常不是为了国家安全考虑,而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的尴尬难堪。
  
   
《抓间谍者》与英国政府周旋

  
   美国最高法院对“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具有历史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澳大利亚《世纪报》开天窗案和英国《抓间谍者》诉讼案中得到了证明。
  
   1980年11月,澳大利亚《世纪报》和《悉尼先驱晨报》准备选登即将发行的《1968~1975年澳大利亚国际与外交政策》一书中的三个部分。11月8日凌晨1时许,当刊有这份文件摘要的《世纪报》开印40分钟后,编辑部接到政府的电话说: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批准政府下达禁令,停止发行此书和刊有此书内容的报纸。《世纪报》因此开了天窗,空白处印上赫然黑体大字:“本版所刊报道于今日凌晨1时被最高法院下令取消。”
  
   《世纪报》开天窗震动了西方新闻界,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许多报刊谴责澳大利亚政府和法院,指出开天窗在“自由世界”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些英美报纸和杂志干脆将澳大利亚禁止发表的文件刊登出来。
  
   澳大利亚政府以公布这些文件是泄露国家机密,会损害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为由,起诉两家报纸,同时指控两家报纸违反版权法。新闻界则认为政府侵犯了传媒的新闻自由,限制公民的知情权。
  
   此案与美国《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刊登“五角大楼文件”案十分相似,法律上已没有什么难点。当年12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政府的指控不能成立,政府无权禁止两家报纸刊登这些文件;但两家报纸发表三部分文件中有两部分是侵犯版权的。
  
   西方新闻界欢呼这一判决是澳大利亚争取新闻自由的一次胜利。然而,5年之后,又发生了《抓间谍者》诉讼案。
  
   《抓间谍者》是原任英国军事情报局五处高级特工的彼得·赖特撰写的回忆录,书中涉及英国情报机关的大量内幕和一些政界要人的丑闻。1985年9月,英国撒切尔政府获悉赖特的这本书将要在澳大利亚出版后,派人前往澳大利亚,向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起诉,以损害英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法庭禁止《抓间谍者》在澳大利亚出版。
  
   正在作者赖特与英国政府的律师在澳大利亚对簿公堂相持不下之时,1986年底,英国《卫报》、《观察家》报摘要刊登了《抓间谍者》一书的内容。英国总检察长下令禁止两报继续刊登。两报不服,向英国上诉法院起诉,要求撤消检察总长的禁载令。1986年7月25日,上诉法院裁决维持禁载令。
  
   然而,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为赖特在书中透露的材料大多数已时过境迁,不属于英国的国家秘密,1987年3月判决允许此书在澳大利亚出版。
  
   1987年4月,英国《独立报》发表《抓间谍者》的摘要,另有一些杂志对此书的内容详加报道。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控告这些报纸无视禁令,犯有蔑视法庭罪,被最高法院驳回。
  
   《抓间谍者》如星火四处燃烧,撒切尔政府穷于应付。更为棘手的事还在后面。1987年7月12日晚,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开机印刷第一批7.6万份报纸,版面上无任何与《抓间谍者》有关的报道,瞒过政府官员。谁知,当晚还同时开印了另一批报纸,用了四个整版的篇幅刊登《抓间谍者》的内容。次日清晨,这批136万份报纸很快销售一空。
  
   
宁肯下监狱,不能交证据

  
   1958年,美国的一位艺员朱迪·加兰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提出诉讼,指控该公司鼓励发表对她进行诽谤性描述的文章,这篇诽谤文章刊登在由玛丽·托里夫人负责撰稿的《纽约先驱论坛》广播电视专栏上。托里夫人在法庭上作证时说,原告所称的“诽谤性描述”,来源于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官员所为。托里夫人拒绝说出这位官员的姓名,声称如果说出这位官员的姓名,就有损于她为消息提供者保密的信誉,就将失去新闻工作者视为生命的消息来源和新闻自由。加兰向法庭提出强迫托里夫人透露那位官员姓名的诉讼,托里夫人再次拒绝。法庭遂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托里夫人10天监禁。在上诉时,托里夫人提出,根据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她有拒绝透露秘密信息来源的权利。上诉没有成功,托里夫人被迫离开她那刚刚出生的婴儿和蹒跚学步的幼子,去服10天的监禁徒刑。
  
   托里夫人宁肯下监狱,而不向法庭透露消息来源的行为,得到了美国新闻界的高度称赞和同情,他们据此提出新闻界应该享有“消息来源保密权”。新闻界认为,消息来源是传媒领域的职业秘密,记者只有为消息来源保密,自由的采访才能实现,真实的报道才有保障。消息提供者是因为信任新闻机构,才将其了解的敏感消息提供给记者,如果新闻机构不能为消息来源守密,将消息提供者的姓名暴露给第三方,使其利益受损,或遭到困扰、威胁,必将丧失所有消息提供者的信赖,最终将导致采访困难,消息来源枯竭,从源头上危及新闻事业,民众的知情权也将随之受到大幅度的限制。强迫新闻工作者在司法及其他程序中作证,暴露他们不愿公布的消息来源和采访对象,将给传媒获取敏感和机密的新闻来源的机会产生不利影响,其后果必然是违背宪法有关新闻自由的规定,妨碍新闻向公众的传播和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晓了解。
  
   然而,新闻界这种主张一开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继托里夫人之后,又有《纽约时报》的两名记者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在“消息来源保密权”这个问题上直接冲突的牺牲品。
  
   《纽约时报》记者厄尔·考德威尔曾深入采访黑人组织“黑豹党”,写出了详尽的调查报告,1972年发表后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联邦大陪审团在调查左翼黑人运动时,传讯记者出庭作证并责其交出采访笔记,遭到考德威尔的拒绝。考德威尔说,如果记者在法庭中作证,将失去采访对象的信赖,以后就无法获得对千百万读者有重大意义的消息了。而政府方面认为,公民都有义务向调查犯罪的法院审判员作证。大陪审团判定考德威尔犯有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纽约时报》及考德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最高法庭以5比4的票数维持联邦大陪审团的原判。判决书说,记者无权拒绝向大陪审团提供秘密消息来源者的姓名及秘密渠道获得的消息。
  
   1978年,《纽约时报》又一次遭遇类似事件。美国一地方法院命令《纽约时报》记者迈伦·法伯交出他的采访笔记以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法伯坚决予以拒绝。这家法院遂于7月4日以藐视法庭罪逮捕法伯,并对《纽约时报》处以罚款。8月28日,《纽约时报》交出了一部分采访材料,但法伯仍然拒绝交出笔记。10月,法伯获释。但《纽约时报》被判处罚款及交纳诉讼费共计50万元。该报与法伯提出上诉,被美国最高法院驳回。
  
   《纽约时报》经历了考德威尔和法伯两起案子的败诉,发表文章痛斥美国开国两个多世纪以来,有许多记者因争取消息来源的保密权而被判刑和罚款,这种“藐视法庭罪”的法律原则是十分不公正的。美国其他传媒也不断谴责这种否定消息来源保密权的法律原则。在“水门事件”中,如果不是一个化名为“深喉咙”的神秘人物给《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提供了许多内幕情况,这一政治腐败事件将无法得以揭露。“水门事件”的曝光,更加坚定了美国新闻界为秘密消息来源保密的信念,同时也使这一新闻职业操守更广泛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虽然在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的传媒和记者因拒绝在政府机构和司法程序中作证或透露消息来源而遭传讯的数量仍在增加,但美国的法庭逐渐认识到,罚款和监禁都极难迫使新闻记者交出秘密消息渠道和秘密消息提供者的姓名,对传媒和记者施加这种处罚要承受很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却又达不到目的。因此,法官也改变策略,努力寻求替代的办法,避免强行叫记者出庭作证或交出秘密信息来源。目前,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法律上承认了传媒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
  
   为秘密消息来源守口如瓶,确保敏感消息提供者的安全和无所忧虑,已被国际新闻界奉为最高的职业伦理之一。这种独特的职业操守势必会与相关法律发生冲突。但新闻界坚定地认为,不管承受什么样的法律惩处,都不能交出秘密消息来源。如果哪家传媒违背了这一最高的新闻职业道德,必将遭到新闻界和社会公众的群起而攻之。在这方面,日本的《每日新闻》报有着深刻的教训。
  
   1971年2月至1972年2月,日本与美国就归还冲绳问题举行了谈判。日本社会上传言两国政府间在美国支付军用地补偿费问题上有秘密交易,但没有证据证实秘密交易的存在。日本《每日新闻》报的政治记者西山太吉通过其在外务省审议室任事务官的婚外情人莲见喜久子搞到了3封机密电报的复印件,表明两国政府确实签订了密约。西山在随后的报道中透露了电报中的一些内容,揭露日本政府当局撒谎。日本自民党政府矢口否认有此项秘密交易。西山便把这些电报复印件作为证据,交给社会党众议院议员横路孝弘。1972年3月27日,横路孝弘在国会质询时展示了电报复印件,证实密约的存在,令日本政府十分惊慌。该密约规定,美军撤离冲绳后,本应由美国支付给军用地主人的补偿费400亿美元,改由日本承担。如此大事,竟瞒着国民在暗中交易,公众当然愤怒。政府调查发现,秘密电报是莲见泄露给西山的,便向法院控告。4月4日,莲见和西山被警方以“泄密”、“教唆泄密”罪名逮捕,分别被判处6个月和4个月的徒刑。
  
   此事在当时的日本引起了舆论的轰动。新闻界一方面谴责政府和法庭无视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抨击《每日新闻》报没有保护新闻来源,暴露莲见喜久子并使其入狱,严重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每日新闻》因此不得不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更换了编辑部主任,给泄露新闻来源的责任人西山太吉予以停职处分,以平息众怒。《每日新闻》报在总结教训时承认,为新闻来源保密,是新闻工作铁一般的原则;西山记者泄露新闻来源,“在道义上有遗憾的地方”。
  
   为消息来源守密,不仅仅是新闻专业人士的事情,它还与表达自由、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等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与宪政基础和民主制度有直接的利害联系。因此,当新闻界的这一职业行为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能激发起强大的社会能量,逼迫法律界作出妥协退让。
  
   1980年,英国钢铁公司的职工举行罢工。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在报道罢工的过程时,披露了英国钢铁公司的一批文件。文件表明,该公司控制着英国所有的国营钢铁企业,当年的亏损已达13万美元。英国钢铁公司认为,文件泄密严重地损害了国营企业的利益,为罢工行动火上浇油,于是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格兰纳达电视公司公布文件提供者的姓名。原告的律师说,一旦偷文件者的姓名公布出来,就可以防止类似情况,并可以使忠实于公司的雇员免除嫌疑。
  
   高等法院认为原告诉求合理,判令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公布文件来源。
  
   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认为,倘若文件提供者的姓名被暴露,他就必定会遭到解雇且得不到任何失业补偿金和养老金,同时还负有破坏劳动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会被钢铁公司以偷窃罪名起诉而受到刑事处分。对于这样的后果,所有向记者提供消息的人都会感到寒心和恐惧,而不敢再向新闻界提供新闻线索和材料。这就损害了传媒的报道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利。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以这些理由向英国上诉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但这个诉求被上诉法院驳回。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再向英国上议院上诉,又遭驳回。
  
   上议院在英国具有最高法院的性质,但它只审理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案件,其判决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判决类似案件的准绳。因此,上议院驳回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的诉求表明,英国传媒在法律上无权为新闻来源保密,而法庭有权要求新闻界无条件地公布新闻来源。
  
   这种判决引起了英国新闻界的强烈不满,各传媒一致谴责上议院。《泰晤士报发表社论《为错误行为立宪》,抨击上议院的判决是“反动的和明显违反公众利益的”,将导致禁止对公共团体和国营公司人员贪污腐化、渎职无能的新闻调查。《伦敦晚报》发表社论说,上议院的判决证实了英国是西方世界里的神秘而封闭的社会,比较一下美国的新闻自由法案,英国相差太远了。《星期日泰晤士报》的社论说,在英国,新闻界感到特别困难,因为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权利法案来保障传媒的言论自由。英国国会下议院的许多议员也公开声援新闻界的抗辩,认为传媒应该享有消息来源保密权,这是英国自由主义传统所决定的,也是维系民主制度所必需的。
  
   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感到已被英国上议院逼入了死角,誓言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向上议院的判决臣服,不惜以遭到罚款和监禁为代价,坚决拒绝公布文件提供者的姓名。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1981年,英国上议院大法官提出了折衷议案,对否定消息来源保密权的“藐视法庭”罪名法律附加一项修正案:倘若某人拒绝透露某出版物中应负责的某个消息来源时,不得据此判定该人犯有蔑视法庭罪,除非法庭认为该项消息来源对国家利益和防止混乱及犯罪确属必要。英国法律最终还是向格兰纳达电视广播公司作出了让步。
  
   经过新闻界的不断争取和斗争,西方法律界逐渐认同了新闻界的消息来源保密权。有的国家,如德国给予报刊“制度性的地位”,受到宪法的特殊保护,法律已明文规定记者有拒绝在法庭上作证的特权,传媒享有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不少国家虽然没有像德国这样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法官与新闻界达成了共识或默契,不到万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时候,不会传讯记者到庭作证或交出消息来源。
  
   (摘自《传媒的魔力》,时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定价:20.00元。社址:北京万寿寺甲2号,邮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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