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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享有哪些权利

2001-10-10 09:32:00 来源:书摘 王进 林波 我有话说


   1996年,国内的医学界、法律界人士在顾虑之后,慎重地提出了“病人的权利”,认为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医患关系中,事实上存在的知识差距,使病人长期处于弱小的地位。在继承传统用道德维系医患关系的同时,有关人士更强调用法律的手段建立起新型的医患关系。
  
  “第三者”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完善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是保障病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病人享有权利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出版了《病人的权利》一书。
  
  该书将病人的权利概括为:第一,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二,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三,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四,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五,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作出决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病人的另外几项重要权利是: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病人权利的提出国内外均来自医院、医生和医院管理方面,而非来自享受这些权利的病人方面,而且历史都不久远。医学界人士指出,病人权利的提出是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准提高的产物,是广泛争取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医德医风、医院评比制度、医疗事故处理、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问题紧密相关。
  
  
医患知识差距悬殊

  
  就病人是否该享有“知情同意权”这一权利,长期存在争议。
  
  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给他们。”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医学会的伦理法典都说,“只有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给病人。传统的医学理论认为,告诉病人他的病情无助于、甚至有害于病人的治疗。
  
  一项调查结果也表明,医务人员是否告诉病人病情真相这一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在70年代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1953年,对8个专业444个医生调查,问他们是否告诉病人患癌症的真相,69%以上回答通常不告诉或从不告诉。80年代,90%以上的医生主张告诉病人。可见,病人应当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已为大多数医务人员接受。尽管在保障病人权利方面还存在着争议,但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医学界人士更主张重点保护病人的权利。
  
  一位长期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士直言不讳地说,医生和病人之间,病人永远是弱者,存在着事实上的知识不平等。病人知识再丰富,也无力拉平医患之间的距离。他曾参与过一些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些医疗纠纷明明是医院错了,但是医院不说出来,病人不但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侵害,还反过来感谢医院。
  
  
挂号是契约而不是程序

  
  病人花5角钱即可挂号看病,花10元、20元可以得到专家的诊治。“挂号”有什么作用这是笔者近日在协和医院采访中向几位正在排队挂号的人提出的一个问题。大部分人的回答几乎都认为,“挂号”仅仅只是看病必须经过的一个必要的程序而已。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博士袁钟先生说:“挂号”实质上是一种“契约”,病人要向医院提出看病的请求,医院同意并收费,也就是答应了病人的请求。医患之间就建立了第一个契约关系。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中国古代有:“医道以济世为良,而愈病为善”。病人对医生怀有“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的诚信求医。传统的医患关系是以道德来维系的。
  
  现代医患关系不仅仅靠道德来维系,还要靠法律。医患之间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自愿发生的带有契约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背后还有一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引进第三者监督

  
  北京几位长期从事医院管理工作负责人士介绍说,近年北京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在解决纠纷中,病人动辄说,“我到法院告你们去”。这一方面表明病人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但另一方面病人与医生打官司鲜有胜者,大多数医院并不怕打官司。这里显露出来的问题是,病人大多不知如何跟医院打官司,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病人向法院起诉,往往目的要求不明确。只有“要求查明真相,以儆后人”的字样。病人应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自己的某项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医院赔偿。
  
  医学界人士认为,我国现行的医疗管理体制也不利于保障病人的权利。
  
  据了解,我国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是按属地原则划分,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发生医患纠纷,先由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鉴定,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处理。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与医疗机构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上很难保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正性。
  
  医学界、法律界的人士指出,病人的权利实质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主要部分,又由于医疗服务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倡议建立一个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有关人士同时提到,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缺陷,有待完善。该办法规定,因医护人员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才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医院才承担民事责任,病人才能得到最多不超过8000元的补偿。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虽有过失,也不承担责任。一位医务管理工作者明确地说,发生医患纠纷,只要医护人员是照章办事,我就不追究他们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只要医院存在过失,给病人造成实际损害,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病人主张权利,提出赔偿,法院就依法受理,医院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位资深的法官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法律效力上并不优先于《民法通则》,病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病人病历归谁所有

  
  1999年初的时候,北京的一位曹女士说,她终于知道了要为母亲打一场医疗官司有多难。因为至关重要的证据,她母亲的病历在医院手中。
  
  据了解,病人病历归医院所有,早已成为国内各家医院的“惯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病历归谁所有并无明文规定。有关人士指出,病人病历归谁所有是困扰医患纠纷的第二个待解难题,并认为病历应归病人所有,或者至少也应该是病人和医院共同拥有。
  
  曹女士母亲住院期间因患感冒发烧,医院为曹母点滴“西力欣”药后20分钟,曹母不幸身亡。曹母入院之初,医院曾给曹母使用过一种“罗氏芬”药,因该药属“头孢菌类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停用。“西力欣”使用说明上写明:“禁忌症:对头孢菌素过敏者”。院方承认曹母“系使用西力欣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认为发生此案例原因是“认识不足”。
  
  据曹女士说,当曹女士要求查看母亲病历时被院方拒绝,并向曹女士出具了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外,被许可到医院查阅病人病历的“外人”只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其他人不得查阅。条件是当事人起诉后,履行了有关手续,法院和检察院可调阅,律师只能就地查阅。
  
  据了解,各家医院内部一般都规定病历不得给病人查阅。在发生医患纠纷时,也只有司法部门可调阅,但须经院方领导批准。
  
  之所以会形成病历归医院所有,病人不能查阅的“惯例”,理由主要是:病历中详细记录了医生会诊的情况,不同的医生会提出不同的看法,提出不同的治疗措施及医生的医嘱。而且病人再次住院时,可能会是不同的医生诊治,治疗措施也可能会不同。如果这些都让病人看到,可能会增加病人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干扰医院的正常治疗。对危重病人可能更会产生不利影响。再者,医院也是从保护病人隐私的角度出发,一般都对病人病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接触病历的医生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曾经参与卫生部立法工作十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者的卓小勤先生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后,实际上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同等的法律主体。他说,病人向医院交了医疗费等费用后,就是购买医院医生的服务。所以,医生书写病历是尽义务,病历的所有权应属病人。医院保管病历也只是接受病人的委托进行保管。有人认为病历中凝结了医生的智力劳动,医生因此对病历拥有知识产权。对此看法,卓先生认为,即使如此,病历也应该是归病人和医院共有,而不能为医院独占。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病历归谁所有均无明文规定。卓先生告诉笔者,病历归病人所有在国外已不是问题。为保护病人的隐私,国外的法律明确规定,医生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病人情况。他说,这也仅是针对病人和医院之间的第三人。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查看自己的病历。
  
  医院独占病历是有失公平的。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病历是分清是非、责任最重要的证据。这是医患双方不争的事实。而病历归医院所有使得这一重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利干脆说,这不公平。他说,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多数成为被告。依据民法法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重要的证据——病历,却在被告手中。而且这个重要的证据一般是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患者作为原告一方,按照有关规定在诉讼之前又难于得到病历举证给法庭,这不公平。他认为,这是困扰医患纠纷的第二大难题。另外张律师谈到,按照民法原、被告平等的原则,双方拥有证据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即使按医院方面的说法,病人自己看到病历后,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没有理由不让病人的家属查看病历。特别在发生医患纠纷后,病人应该同医院一样对病历拥有处置权、占有权。
  
  依据我国法律,病人到医院就诊享有“知情权”,而医院有“告知”的义务。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在病历的归属上也存有争议。有关医院人士认为,医生可以口头告知病人或病人亲属病人的情况,所以病人不一定非要通过查看病历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张志利律师认为,口头告知是一种形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病人查看病历的“知情权”。如果只有到了诉讼阶段律师才能去查看病历的话,病历中不利于被告的部分可能会被改动。
  
  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卓小勤先生和张志利律师都建议,医院可尝试推行病历“双联制”,即医生书写的病人病历可一式两联,医院和病人各持一份。卓先生说,国外的医院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卓先生还介绍了国外的另一做法。一些发达国家的医院贴有告示,大意是一旦病人患有不治之症时,是否要求医生告知,由病人自己选择,由此引发的后果医生无责任。卓先生还特意提醒患者说,依据有关规定,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初,病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封存时双方在场。不要等到要打官司时才想到这一步。
  
  据最新消息,卫生部将着手制订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新办法是否会涉及病历的归属问题,尚不得而知。有关人士乐观地指出,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是医患纠纷成为死扣儿的第一大难题,而病历的归属则是第二大难题。两大难题所涉及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有利于医院一方,有失公平。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已被一些地方突破,近日司法机关介入医疗事故鉴定已在南京等地出现。病人病历仅归医院一方所有的情况也将会被突破。
  
  
医学院校应开设病人权利

  
  “看病还有权利”这是一位医生问到一位病人是否知道他有什么权利时得到的回答。
  
  笔者也曾向几位医生提问,是否知道病人的权利。几位医生都显得很茫然。
  
  正因为如此,医院里才屡屡发生侵犯病人权利的事情。医生查房,身后跟着一串实习大夫。在未告知和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习大夫在医生指导下轮流对病人进行检查。病人尽管心中不乐意,又不便明说。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一位产妇刚刚产下婴儿,正赶上某音像出版社拍摄计划生育专题片,护士在未经产妇及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就招呼摄像师进入产房拍摄脐带结扎的镜头。这就严重地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一对男女青年到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医生发现女青年腹部有类似“妊娠纹”的花纹,尽管女青年当即否认有怀孕史,但医生随口说出“妊娠纹”三个字恰巧被男青年听见,数日后,男青年解除了与女青年的婚约。医院因损害了女青年名誉而成为被告,被判赔偿2400元。
  
  据了解,国内的中青年医护人员对于病人的权利普遍知之甚少。原因在于国内的医学院校绝大多数没有开设这一课程。医学界、法律界人士都建议,国内医学院校应尽快开设讲授病人权利的法律课程。
  
  (摘自《权利的缺陷——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4月版,定价:20.50元。社址:北京宣武区白纸坊东街2号,邮编: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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