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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的家庭变革

2001-12-10 09:32:00 来源:书摘 李默 我有话说

一、婚姻改良之风

  
  现代人都普遍认为有爱情的婚姻才可能是幸福的。因此主张恋爱和婚姻自由,最大限度地创造有爱情的婚姻。其实这只是核心家庭美满的秘诀,对大家庭而言,幸福可能在别处。所谓核心家庭,就是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这是一种伴随着西方工业化而兴起,并同工业化一道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流行起来的家庭形式。核心家庭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我们的老祖宗对于幸福有自己的一套观点,要而言之,“多子多孙”才是多福。儿孙绕膝,数世同堂,那种人丁兴旺的场面,会让一个传统的中国人体会到真正幸福的感觉。因此,父母与已婚子女及其孩子组成的大家庭,比起那种看上去孤孤单单的、由夫妇及其未婚儿女组成的小家庭,从价值上总是得到更多的肯定。当然,这样的价值观念,在农耕社会本身就有深刻的合理性,正像核心家庭在现代社会一样。大家庭,从其结构上看,是由数个小家庭单位在父系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组合而成。强调血缘关系,即父子兄弟之情,有助于把所有家庭成员凝聚成整体。而小家庭内部关系的过度亲密,某种意义上倒是一种离心的力量,反而会影响到大家庭的整体和谐。至少我们的老祖宗是这么想的,这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对夫妻关系的设计就看得出来。
  
  (一)大家庭下的夫妻关系
  
  中国传统婚制有意识地弱化夫妻关系,看起来就好像专门与爱情作对。从婚前看,男女间的自由交往受到禁止,根本不为男女间产生爱情创造必要的条件。“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种普通人的正常心理只在初朴的“诗经时代”才受到尊重。随着礼教秩序的建立,也就开始了漫长的男女隔离时代,到宋代以后更是登峰造极。妙龄女子深守闺中,在这种情况下,翩翩少年即使有相对的活动自由,也只有独自徘徊在花前月下。对于异性的神秘感一直被压抑着。偶然的相遇,那几乎是戏剧般的场面。中国的诗词中“伤春”的占很大比例,因为爱情,从来不是婚姻的合法理由。被扼杀的爱情,只能通过哀怨的诗词来宣泄。
  
  传统婚姻是由媒人牵线,父母作主,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同意,婚姻大事就算敲定,而父母并不以是否合自己儿女的心意作为选择的标准,实际上,当事人的意愿通常是忽略不计的。很多时候两个人婚前连面也没见过,仿佛刻意制造揭开红盖头那一刻的激动人心似的。只有那时,新郎才有机会端详已经属于自己的“女人”的模样儿,而新娘也许因为害羞,竟不敢正眼看新郎一眼,对自己一生命运所系的男人仍然一无所知。难怪有人说中国人结婚就像把两个牲口硬是撮弄到一起。
  
  有人说,传统婚制排斥婚前爱情,它所承认的,是婚后夫妻间的爱情。其实,这也是不全面的。婚后的感情,是两个已经失去了自由选择意志的男女,由于不得不接受对方,日久天长所产生的感情,已经谈不上爱情,最多只能算一种相濡以沫的情分。
  
  夫妻间的感情,即使受到承认也很有限度。在大家庭中,夫妇间情感的公开流露和表达是不适宜的,否则就是轻浮、不庄重,失去了尊卑。举案齐眉、相互尊重才是被倡导的夫妻关系的理想状态。妻子的地位,也排在兄弟之后,媳妇毕竟是外姓人,兄弟则是自家人,当然亲疏不同了。童蒙课本里有“弟兄如手足、夫妻如衣服。衣服敝,可再缝,手足折,难再续”的句子,说明古代很注意从小就对男孩进行兄弟之情重于夫妻之情的教育。至于“听妇言,乖骨肉”、“娶妻忘孝”、“成家忘悌”的告诫,更明显地暴露了人们对夫妻感情过密的恐惧。
  
  有人认为,所谓大家庭,只是中国人的一种理想模式,在历史上并不普遍。从一些朝代留下的统计资料看,中国家庭的平均人口一直维持在五六个人左右,这只是一个小家庭的平均规模水平。大家庭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还要有善于管理的家长,维持起来并不容易。
  
  看来,大家庭制度与恋爱和婚姻不自由,夫妻不平等,有着直接关系。在大家庭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似乎是很难实行婚姻自由、夫妻平等的,因为个人间的结合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族的联盟。
  
  宋恕、谭嗣同等人早在戊戌变法前就提出了“婚姻要两情相愿”的主张。为此他们还提出改变女子被深锁闺中、男女不能自由交往的陋习,为他们能够相互了解和认识,从而产生爱情创造条件。1902年,清政府被迫实行新政。新政措施中包括允许满汉通婚和劝止缠足,实际上是对戊戌变法有关政令的肯定。因此,创造了一个宽松自由的舆论环境,使各种新思想得以广泛传播。这一时期的婚姻观念较戊戌时期更为解放。从报刊中频频出现“婚姻自由”的字样可以看出,婚姻自由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高谈阔论,而是相当有影响的新潮观念了。而此时正逢一些留学青年陆续学成回国,他们不仅带回了日本和西方的婚姻观念,还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和文化背景,率先成为婚姻自由的实践者。
  
  (二)征婚广告的出现
  
  要想在既定的大家庭中实施改革,显然困难重重。而最容易作为出发点的,莫过于在家庭的缔结上另辟蹊径。所以,最早的家庭改良的举动,就是寻求志同道合者一起来组建新家庭。而摆脱原有羁绊的最好办法,就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1902年6月26日,在天津《大公报》上,刊登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则征婚广告。内容如下:
  
  今有南清志士某君,北来游学。此君尚未娶妇,意欲访求天下有志女人,聘定为室。其主义如下:一要天足。二要通晓中西学术门径。三聘娶仪节悉照文明通例,尽除中国旧有之陋俗。如有能合以上诸格及自愿出嫁又有完全自主权者,毋论满汉新旧,贫富贵贱,长幼妍媸,均可。请即邮寄亲笔复函,若在外埠能附寄大著或玉照,更妙。信面写AAA,托天津《大公报》馆或青年会二处代收。
  
  征婚者摒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通过广告寻求佳偶,实为求婚方式的创举。而他的择偶标准,无疑也一领时代之潮流,反映了当时的先进人士对理想女性的看法。第一条是在生理上的自然、健康;第二条则是知识方面的要求,几乎与当时先进之男性的水平无异。至于民族、门第、年龄、外貌等反倒没有特别的期望。征婚者在结婚礼仪上也提出要废除旧俗,“照文明通例”。此文明通例之义,有参照西方风俗的意思,经过几个世纪对西方的认识,人们已不用“西夷”之类的贬义词指代西方,反把西方看作先进与文明的象征。
  
  “南清志士”之后,通过广告征婚者间而有之。1905年,留日学生王建善刊登了一则题为《通信结婚法敬告女同志》的征婚广告,颇引世人注目。王建善在广告中先表达了自己对婚姻的看法,指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男女自由交往并不太可行,通过通信的方式结识以至结婚,倒不失为明智之举。他宣布:“创法请自我始”,并将通信地址公布于众,声明,“信到,誓不示他人”。
  
  王建善初登广告,本来是为自己征婚。很快收到回音后,他又一次刊登广告,这一次,倒像是有意推广这一方法了。广告中言:“此法由男女先行通信,各抒衷曲,徐议订婚是也。自将此法登报后,竟有与仆通信者,足见斯道不孤。男女配合,以专为贵,故须守一夫一妻主义。然择偶之际,不妨多其途以求之。如有女同志愿与余通信者,请奋自由之勇气,幸勿以怯懦自阻。”
  
  据说,后来王建善还把通信订婚法编撰成册,名曰《通信订婚法说明》。初版售罄后,还有再版。正印证了他所说的,斯道不孤也!
  
  (三)从父母专婚到父母主婚
  
  青年男女获得了恋爱自由之后,是否就可以置双方父母于不顾,自主结婚呢?这显然有大不孝之嫌。从当时的一些言论可以看出,人们还是主张要尊重父母意见,获得父母的同意,方能结婚。那时人们对西方的“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男女主之,而父母谐之”,因此,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大事的表决权。有人把这种方式称为“父母主婚”,而把父母包办的婚姻称为“父母专婚”,以示区别。
  
  但无疑有父母不同意的时候,那些主张婚姻自由的改良论者,只能教人“苦求”父母:“凡为父母者,既不赞成自由,则于其当婚时,自必许多忸怩,甚至大哭大怒。然为子女者,总当号泣以谏之,切勿暂时小不忍以致终身大不孝也。”(《民立报》1911年2月27日)意思是,父母若不同意,只能采取哭闹的办法,千万不能用过激的手段,落得终生不孝的罪名。这说明这种所谓婚姻自由,虽易于实行,但很难成功,体现了改良的不彻底性。
  
  (四)西式“文明婚礼”
  
  传统的中国婚礼,讲求各种繁文缛节,令人不堪应付。陈独秀曾感慨,中国人的成婚之礼,是“淘气的事”、“伤心的事”、“受罪的事”。往往“女家为了聘礼,男家为了嫁妆,都要大闹一场”。这自然是与西方人的婚礼简洁和愉快相比照而言的。西式婚礼,最大的特点是体现新郎新娘的意志,双方父母居于次要位置。这与中国传统婚礼完全由父母做主,一对新人像木偶一样任人牵弄不同。西式婚礼在中国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但没有形成什么气候。1905年左右,由于其形式颇合主张婚姻自由人士的口味,一时间实行者大有人在,报刊的报道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一些大城市成为时尚。
  
  从报纸上记录的婚礼实况,我们可体会一下当时西式婚礼的场面。
  
  一则报道题为《文明结婚》。实际上是一场中西合璧的婚礼。从形式上看,保留了一些传统婚礼的成分。叩谒家长,体现了对家长的尊重。宴饮欢聚,是传统婚礼的必备程序。两新人相向两揖一节,也明显是从传统婚礼移植过来的。介绍人对于自由结婚来说,本是可有可无的,也在新式婚礼上出现,颇有深意。一对新人都是学生身份,说明带头实行新式婚礼的人士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演说是当时新式婚礼所特有的,多半是针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发表一番言论,有为一种新事物鸣锣开道的意思。因此,演说者,都是当时说话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名流。马相伯、穆抒斋都是当时上海的知名人士。《大公报》于1910年报道的一场也题为《文明结婚》的婚礼上,演说者为该报的创办人英敛之。演说词中有“夫妇之道,最重爱情。有此种真精神以固于其间,则百年和合,永无反目之虞。我国数千年来,婚姻一事,专听父母之命及媒妁之言,其祸之烈,不可胜言……且我国结婚一事,繁文缛节,虚浮滥费,举皆无益……”在这则报道中,还专门记录了新郎新娘互戴结婚戒指的细节:“仿泰西通俗,互将戒指戴于手上。”大概中国人戴结婚戒指的风俗,也是从那时开始的。
  
  除结婚的形式大有改变外,人们对于场所的选择也加以注意了。1911年上海《时报》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上海应有而未有之事·文明结婚厅》。文中说:“近来文明结婚者日多,以张园为结婚之所,实为不美,因张园为一大茶馆而已,日为流氓妖女勾引之处,以此污秽之地,岂可容一对新人行文明结婚乎西人在礼堂行婚,视结婚为最高之举,而处以最高之地位。今我辈虽不信彼教,然结婚礼堂不得不备。以我之意,莫妙建造一厅,四周草地,植以花草,厅中设结婚台,下设座位,以便宾客休息之用。其厅曰文明结婚厅,欲行文明结婚者,须在该厅行礼。”说明当时人们不仅在形式上模仿西式婚礼,还注意到西式婚礼烘托出的结婚的神圣性,在环境上力图创造与西式婚礼相近的氛围。后来,上海人爱到基督教的活动场所青年会礼堂去举行婚礼,不知是否与上述议论有关。
  
  
二、辛亥革命与家庭革命

  
  晚清时期,也是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发展的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出于批判君权的需要,也对父权制的家庭进行了批判。这一时期,“家庭革命”的主张得到了有识之士的广泛认同。
  
  父权制的家庭与君权有什么直接关系,值得革命者如此重视从当时一些人的言论就可略知一二。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建立民主的政体,这种政体要求国民有平等自由的观念。用当时邹容在《革命军》(写成于1903年)中的话,平等自由,就是“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初无所谓君也,无所谓臣也”,是一种“上下天地,惟我独尊,独立羁绊”的精神。但中国人却浑身是奴隶性。他说的奴隶,“既无自治之力,亦无独立之心”,“依赖之外无思想,服从之外无性质,谄媚之外无笑语,奔走之外无事业,伺候之外无精神”。中国人的奴隶性所从何来?他认为是家庭使然,是家庭“造就了一批奴才”。他说,在家庭中,“父以教子,兄以勉弟,妻以谏夫,日日演其惯为奴隶之手段”。意思是,家庭简直就是奴隶的训练场,日日重复着这种演练,“中国之所谓二十四朝之史,实一部奴隶史也”。因此,要去除中国人的奴隶性,必须从家庭入手。
  
  如果说邹容对家庭的批判,是从革命对国民素质的要求入手的。那么,马上就有人直接提出要对家庭进行革命,而且认为“家庭革命”是“政治革命”的前提。1904年,一篇题为《家庭革命》的文章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作者的署名也大有深意,即自谓为“家庭立宪者”。他说,二千年来的家族制度,使人们“家之外无事业,家之外无思虑,家之外无交际,家之外无社会,家之外无日月,家之外无天地。而读书、而入学、而登科、而升官发财、而经商、而求田问舍、而健讼私斗赌博盗窃,则皆由家族主义之脚根点而来也”,家族主义是中国没有国家思想的根源。
  
  这位“家庭立宪者”,在文中还有这样的话:“有民族思想者,必不肯受家族之圈限。则欲为政治上之公民,亦无以全家族之孝行也”。意思是要摆脱家族的禁锢,以完全独立的姿态投入政治革命。这无疑让我们联想到辛亥革命时期黄花岗起义中光荣牺牲的林觉民烈士,他在《与妻书》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话。20世纪以来很多的革命者,都抱有一种民族大义高于一切的信念,他们是自觉超越了家族主义的中国人。
  
  怎么进行“家庭革命”?这位“家庭立宪者”如是说:“脱家族之羁轭而为政治上之活动是也,割家族之恶爱而求政治上欢乐是也,抉家族之封锁而开政治上之智识是也,破家族之圈限而为政治上之牺牲是也,去家族之奴隶而言政治上之法人是也,铲家族之恶果而收政治上之荣誉是也。”舍弃小家而融入政治之中,或者说,为进行政治动员而鼓励人们走出家庭的藩篱,几乎是20世纪中国革命家的共同做法。
  
  
三、妇女争取权利的先声

  
  倡导家庭革命的另外一个重要依据,是妇女地位的低下。1904年,丁我初在《妇女界》发表了《女子家庭革命说》,大声疾呼:“革命!革命!家庭先革命!”女子在家庭中遭受着多重压制,因此,“论男女革命之先后,则女子实急于男子万倍”。
  
  其实中国女子之觉悟,并不迟于男子。有诗为证:
  
  “演讲张园震四瀛,忽从女界发文明。双波似带伤时泪,一寸难灰爱国情。残破江山思约翰,沦胥世界出云英。寄言同种兰闺秀,共任兴亡振义声。”
  
  这首诗据说是题在一张照片的背面。照片上是一位年轻少女演讲的情景,诗的内容就是针对这次演讲而发的。集会与演讲,在戊戌维新时期就被从西方移植过来,作为一种开启民智的方式。几年以后,国人已经不觉得稀奇。不过,女子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说,还闻所未闻。自戊戌变法以来,女子早已打破了“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旧俗,开始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但那主要是文字和思想的功夫,用不着像演讲那样,在大庭广众之下,慷慨陈词。中国一向以女子柔声细语、低眉顺眼为美德。有“笑休高声,说要低语,下气小心,才是妇女”的忠告。因此女子演讲,一经发生,必然具有轰动效应。
  
  1901年初,沙俄出兵东北,清政府被迫签订《辛丑条约》;但条约签订后,拒不撤兵。愤怒的中国人民爆发了“拒俄运动”。在上海张园,这个被誉为“近代中国第一公共空间”的地方,于3月24日所举行的一次500余人参加的抗议集会上,年仅16岁的少女薛锦琴发表了演讲。演讲大义为:中国败坏的原因在于居官者但求一己之富贵,没有爱国之心。普通百姓又若幼小之婴儿,对国家的存亡漠不关心。官民之间不能齐心协力,所以才受人欺侮。而英美和日本的官民则不然,因此国势强盛。唯今之计,当联合全国四万万人,力求政府撤换主持中俄合约的大臣,另派明白爱国之大臣前往议和,俄国人胁迫的事才可能得到解决。
  
  薛锦琴的演讲,既通晓事理又充满爱国热情,表现了不凡的勇气与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因此,演讲发表后,立即引起上海舆论界的震动。由改良派办的《中外日报》评论道:“薛女士在张园演说,实为我国从来未有之事……若人人能如薛女士,又何患国家不强也。”看来在民族大事面前,人们已经忘记计较女性的传统美德和女不言政的古训了。不仅国人所办报纸大加称赞,英国人在上海办的《字林西报》也说薛女士“实足令我西人钦佩”。甚至感奋了日本妇女。福田英子就曾致函薛锦琴,把她比作中华之贞德。后来人们纷纷询问薛女士的身世,只知其为“志士薛君仙舟之兄女”、“能操英语”,于1902年赴美留学。薛锦琴之后,妇女登台演讲,议论时政,鼓动民众,宣传思想,蔚然成风。
  
  
四、中外通婚的先例

  
  涉外婚姻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曾经非常引人注目。80年代是中国人与东洋、西洋等各式洋鬼子们隔绝了几十年之后,握手言欢的时期。那时人们对外国和外国人充满了好奇,老外走在街上,很少有不受到围观的。随着中国人与外国人接触的增多,相互间谈婚论嫁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不过,那时的涉外婚姻,主要是以女的嫁给老外为主,很少听说中国人娶洋媳妇的。看到许多当红的女明星们纷纷远嫁欧美和东瀛等地,男士们的尊严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些挑战。这当然和中国经济不发达有很大关系。
  
  可是,在大约一个世纪前,中国也有一次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那一次的开放,是被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轰开的大门,是中国人与西洋人隔绝了几千年之后的相逢。从国家和民族的角度看,彼此曾经多次兵戎相见,几乎都以中国人妥协、退让而暂告段落。可以说,中国人受尽凌辱。就在那样的大背景之下,出现了最早的涉外婚姻。奇怪的是,那时为数不多的中外通婚案例中,大多男方为中国人,女方为欧美或日本人。以当代的观点看,国人是不赔反“赚”。原因可能在于,最先同西方接触的几乎都是达官贵人,社会地位显赫,可以弥补民族国家贫弱的缺憾。
  
  早期的中外互婚,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相对于当时中国仍大行其道的父母包办婚姻来说,可以说是早期自由婚姻的典范。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人,除了具备与外国人接触的机会这一必要条件之外,常常有着特殊的经历和身份,使其游离于中国主流文化之外,从而使跨越东西方民族界线的婚姻得到社会舆论的宽容。
  
  早期涉外婚姻的一种类型是中国对外使臣和留学生的海外姻缘。晚清的才子陈季同(1851~1905)曾以翻译、参赞等身份,在西方先后生活了20多年。他娶了法国人为妻。曾朴在《孽海花》中,对其法国妻子和英国情妇决斗之事,曾不惜笔墨,渲染有加。作为朝廷命官而正式娶西方女子为妻。在当时还属胆大妄为之举。
  
  早期涉外婚姻的另一种类型,就是在华的外国人与中国人结为夫妇。1903年,《中外日报》报道,挪威女传教士在霍州一带传教,嫁给了中国传教士成秀琪,改名成玉英。后来两人同赴英国,生有一个女儿,不久又回到中国,在晋城海子边地方设戒烟局。
  
  早期的中外互婚,就遭受了一定的阻力。具体来说,由于西方人对华人抱有种族偏见,因此对本国人与中国人的婚姻,设置障碍、施加压力,甚至达到了必欲拆散之而后快的地步。1899年,在广东,美国女传教士哈尔佛生和一名华人蓝子英,在即将成婚之际,曾发生一场风波。有人怀疑这位执意嫁给一个中国人的美国女子患了精神病。遂呈请美国副领事派医生检查。这本身就是对中国人的极大蔑视。所幸的是,美国副领事并未擅作决断,而是报告总领事,总领事又转向注册官,最后转到法律部门,最终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放弃官方干预。美国官方以其尊重法律条文的精神,成全了一对异国情侣。其他的中外互婚者则未必有如此的幸运。1911年,英国驻成都领事就曾出面干涉海伦和胡继曾的婚姻,使这桩婚姻历尽磨难。
  
  清政府对涉外婚姻一开始并无干预之意,一切都任其自然。后来,这类婚姻逐渐增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政府也就不得不加以注意了。1910年初,清政府针对中外联姻之事专门作了讨论。认为,各国间交流频繁,中外互婚虽论理不该禁止,但是也不得不加以限制。规定今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必须先禀告官府。如果是国家的外交人员或军人,一律不准私自与外国人结婚。同年,朝廷还接受学部的奏请,宣布禁止留学生与外国人结婚。理由是,其一,留学生学习期间不宜有家室拖累,以免妨碍学业上的进境。其二,从经济角度看,外国女子本性奢华,而留学生学费亦有限,学习和生活势不能兼顾。其三,留学生娶了外国人之后,乐不思蜀,虽然成才却不愿回国效力,对国家无益。
  
  除了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外联姻加以限制之外,习俗和文化观念上的差异,也使这类婚姻时常处于危机之中。
  
  事实上,晚清时期的家庭变迁主要发生于正在迈向现代化之途的城市,尤其是对外通商的城市。当然,这种涉及基本生存样式的剧变,犹如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千层浪,向四周荡漾开去。但对于泱泱大国来说,习惯的力量也绝对是不容低估的,面对全新的“挑战”,不同的“回应”方式出现了……
  
  (摘自《百年家庭变迁》,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定价:17.00元。社址:南京市中山路165号,邮编: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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