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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干部·公务员

2002-03-10 09:32:00 来源:书摘 李双璧 我有话说


   文官、干部、公务员是三个形似神不似的近义词。之所以“神不似”,是因为它们有其不同质的政治意义和文化内涵。
  
  “文官”一词在我国古已有之,《后汉书·礼仪志》中就有:“立春,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文官。”文官与武官相对,在现代汉语中,文官是专指“军官以外的文职官员”。“西方国家文官”中的“文官”一词是从英文Civil servant(单数概念)或Civil service(群体概念)翻译过来的,原文本无“官”的意思,有人译作“公务员”或“文职人员”也是对的。不过,这个政治学意义上的“文官”,较之现代汉语语义学上的“文官”,含义却要丰富得多。
  
  现代西方国家的文官并不等同于军官以外的文职官员。如前文所述,它除了指政府行政部门副部级以下事务性官员以外,还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大量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一般职员和打字员、勤杂工等。而国会议员、政府首脑、各部部长、法官等官员却不在“文官”之列。
  
  对文官范围最早做出界定的是英国。1859年,英国的《年老退休法》规定:(一)凡由英王直接任命的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的合格证书者,准予参加文职机关工作;(二)凡其酬金全部要从联合王国统一基金或由议会通过的款项中付给者,均可称为文官。
  
  但这个界说还是不够明确。1931年,英国一皇家委员会(汤姆林委员会)又对文官作了界定:“作为国王臣仆的文官,不同于其他政治性及司法性的官员。文官以文治的治事能力被使用,其支领的年薪由国会通过,并全都由国会直接付给。”1977年时,英国内阁应下院一个委员会的要求,再次对文官的概念作了法律的解释:“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文官。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部队、王室其他公务员,其服务条件有别于文官的,均不在文官之列。文官仅指内政和外交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西方其他国家的“文官”界定与英国大致相同,只是范围比英国略宽一些。如美国规定,公共事业部门的人员、政府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也算职业文官。德国公务人员又分两大类,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一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后者适用于联邦公务员法,与英国文官的含义相同。简单地说,西方各国的“文官”只是公务员中“一般职”?德国、日本对此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已如前文多次提及,此类“文官”的本质特征有三:一是“政治中立”,二是“考任制”,三是“常任制”。各西方国家大都制订了《公务员法》,此项法律只适用于这一文官系统。
  
  “干部”概念的含义远较“文官”宽泛和模糊,至少在法律上还没有找到一条严格定义的文本解释。现代汉语中的“干部”一词译自日本,时间大致在清末民初。在西方各国,干部一般泛指“吃皇粮”的头面人物。比如英、美两国,“干部”(cadre)多指军队中的骨干,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官。法国的“干部”一词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或部门负责人,也不包括文官。日本“干部”一词多指社会团体或组织的首脑人物,与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官员(公务员)无涉。在德国,干部(Kader)最早指军队中的中下级军官。后来泛指担任某种职务、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德语比较讲究精确,公务员或官员多用Beamte(r);机关、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用Angestellte(职员);对负有一定责任、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则称负责人(Funktion(a上加两点)r)。干部(Kader)一词并不常用。
  
  “干部”(俄语Kagpы)一词在社会主义国家用得最为普遍,含义也最宽泛。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军事机构、公有制企业、工会、青年团、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现役军官和一般人员(士兵除外),以及依法从事公职的各类人员,都可以称之为“干部”。“干部”与“群众”相对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否“吃皇粮”;二,是否有权。这一区别在我国的农村最为明显。乡镇干部自不必说,就连那些只干事不拿工资的村支书、村委会成员,也可以称村“干部”。甚至在中小学校里,由学生们通过选举产生,亦或由老师指定的班委会、团支部、科代表、少先队委(分大队、中队、小队三级)的成员,也都叫做“干部”。在中国,干部队伍至为庞大。举凡各级政权、五大班子、党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乃至佛教寺庙的主持,清真寺的阿訇,教学的神父都有相应的干部级别。“干部”概念的泛化,实则为“官本位”文化的体现。长期以来,“国家干部”涵义不清,外延不断扩大,队伍庞杂,管理混乱,运转不灵,效率不高,缺乏规范,已成为我国干部管理制度难以根除的痼疾。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任之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新的人事选拔、管理制度,以消除传统干部管理制度的弊病。
  
  “国家公务员”概念的涵义要比“干部”窄得多,或者说是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种属关系的不同质的两个概念。公务员(Civil servant)是指后者涵义中专指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那部分人员。鉴于“干部”一词已十分模糊,亦很不科学,因此也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就是“干部”中的一部分。在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干部”的确是一个不宜再使用的词汇了。尽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干部”一词使用的频率仍然很高,但从法律文本和政治学文本的意义上看,“干部”一词由于其概念不清、划分不科学的弊端而不能不让位于另一个新概念:“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摒弃旧的“文官”、“干部”概念,冠之以“公务员”来命名这一制度。这不是简单的名词转换,而是确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的意义。一方面,表明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时代的潮流,因而有较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它反映了世界各国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的共性。这些共性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国家和民众,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确定,享有的权力及报酬亦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为其职业保障的共同特点,组织和管理活动均依法而行……。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也都有一些各自的特点,但在总的原则和内容上却基本一致。
  
  (摘自《入仕之途:中外选官制度比较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定价:19.50元。社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邮编:5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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