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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廉洁体系构想

2002-08-10 09:32:00 来源:书摘 王丛虎 邹 波 侯少文 我有话说

腐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毒瘤,反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腐败问题,并且就治理腐败是一个国家的系统工程达成共识。如何建立一个廉洁国家,作为同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建设国家廉洁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使腐败行为承担高风险而得到低回报。正因为这样,该体系的设置应该考虑到预防腐败在先,而不是依靠事后的惩罚。就反腐败的系统工程,或者说就一个国家建立廉洁体系而言,世界各国成功的战略选择是可资我们借鉴的。
  
  

政府腐败的动因

  
  政府理应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可它为什么会做出与人民的公共利益相悖的行为呢﹖政府腐败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主要讨论两个因素:政府规模、政府收入与政府履行职责所需开支的差距。
  
  ——政府规模。政府的运转要花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政府合法的行政支出包括政府机构的日常支出?工资额、办公经费?和资本性支出(购买小汽车、修建办公楼等)。平均工资处于一定水平时,工资的支出随人员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人员规模增大后,小汽车、办公楼的数量和办公经费也得增加。随着政府人员规模的扩大,政府人员间的关系也将越来越复杂,又有必要增加管理协调人员,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为预防腐败,又有必要增加监督机构和人员,导致监督成本增加。
  
  政府的行政开支是随政府规模的扩大而增加的。如果政府收入小于当前政府规模状态下的开支,则政府难以正常运转。解决的方法有三种:一是裁减人员,减少开支,这样将影响部分政府官员的利益。二是降低每个政府官员的待遇,这种方法与全体政府官员的利益相悖。三是减少合理的公共事业开支用作政府支出,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但因为前两种方法都不利于政府官员,所以,第三种方法成了首选。政府开支与其收入的矛盾越突出,公共事业开支被转作政府支出的可能就越大。政府规模越大,开支越大,对政府腐败的推动作用越明显。
  
  在挪用公共事业开支仍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情况下,政府往往还会想其他办法“创收”。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具有合法的强制权力,因而可能打着群众利益的幌子,制定出一些收费政策,或者以政府的名义,设置一些标准来“寻租”,如发放资格证、特许经营证等,从中收取费用。实际上,政府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创收”,都离不开公共权力的运用,这无疑是一种腐败行为。结果是政府开支越大,“创收”的动力越大,越容易增加政府腐败程度。
  
  ——政府收入与政府履行职责所需开支的差距。政府是进行公共建设和公共管理的主体,公共建设和公共管理所需的费用,理论上讲,来源于政府税收和一些合理的行政收费。公众的要求、上级政府的压力会推动政府在公共建设方面增加自己的职责,从而增加公共建设和公共管理开支。
  
  假设政府的合法收入不变,当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费用大于合法收入时政府要么减少其工作量(这将影响到政府的政绩,一些政府因而弄虚作假),要么想办法增加收入(这将导致政府寻租、乱收费等)。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政府腐败行为都可能产生。政府职责越多,政府腐败的动力越强。
  
  
转变政府职能与有限政府的建立

  
  根据国际组织和世界有关专家研究表明,政府的职能越多,即政府在这个国家里管理的事务越多,则在这个国家里,腐败的机会就会越多。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的国家里,已经呈现出了系统性和制度性腐败。为此,廉洁的政府体系指标之一就是建立有限的政府,而不是全能的政府。具体说来,就是在政府作用与市场、企业以及社会作用的关系上,找到一个合理的界限。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最为基本的职能有:维护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制定和实施法律,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界定产权,保护产权;监督合同的执行,维系本国货币的价值等。而政府对市场领域失灵的干预具有的职能为:提供公共物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等。就宏观而言,理想的模式就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职能不在于多,而在于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限政府的目标就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在妥恰选择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将更多的权力交给社会,并通过制度来规范这些公共权力。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诸如物价管制、信贷分配、关税提高、贸易壁垒、行业垄断,等等,并通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将这些措施固定下来。就廉洁国家体系而言,我国尚需要在转变政府职能及建立有限政府上做文章。不真正地转变政府职能,就谈不上建立有限政府,而让一个全能的政府来建立一个廉洁国家是根本不可能的。
  
  
坚持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政

  
  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理政府,治理行政官员。如果以为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和行政官员运用法律法规来治理老百姓,那就其谬不然了。
  
  职权法定。政府是由人大产生的,它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政府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超越了这个范围就是侵犯了公共意志。
  
  程序公正。政府的办事程序应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政府保证不了每一个行政相对方所得到的结果都是公正的,但是应该保证他们获得某种结果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并晓之于众。
  
  政务公开。阳光之下,鲜有罪恶。政务公开是由政务的性质决定的,政务是公务,是公众之务,是公务就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
  
  实行听证。这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发展趋势。在政府做出一项影响对方权益的决定时,对方有权利提出听证,政府也应该接受听证的要求。听证的实质是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意见沟通、利益磨合的机制。今年铁路春运价格听证就领了风气之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都已经引入了听证程序。
  
  
国家廉洁体系的构造

  
  如何建构国家廉洁体系,国家廉洁体系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是一个国家在制订该国廉洁体系战略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每一个国家从建立起,都已经存在一个国家体系。无论这个体系情况怎样。但是,对每一个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修正这个已存在的体系,使之向着“一个有内聚力的国家廉洁体系”方向发展。膨胀、精简、再膨胀的不断循环,几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症。这种情况说明控制机构膨胀的机制存在问题。回顾历次机构改革,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的一种自控行为。政府自己控制自己的编制扩张是难以真正奏效的。
  
  有学者把国家廉洁体系形象地比作一座希腊神庙:
  
  这个庙有一个庙顶,那就是国家的廉洁,其顶端由一系列的支柱支撑。每根支柱都是国家廉洁体系的一个要素。其中制度支柱,包括司法机关、议会、审计总署、调查机构、媒体、市民社会等之类的机构。而底部是直接影响着制度支柱的核心工具,如公众意识、社会价值等。而该庙的顶端停放着三个圆球:即生活质量、法律规则和可持续发展。庙顶建在公众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如果公众意识很高,社会价值感很强,则两者就足以支撑它们之上的那些支柱。如果公众无动于衷,或者社会价值感普遍缺乏,其基础就会很弱,支柱就会落空,它们也就失去了作为维持国家廉洁支撑物的必要性。这些支柱是相互依赖的,但力量可能不同。假如一根柱子变弱,其负荷就会转移到另一个或几个柱子上。假如几个柱子都变弱,它们的负载将会最终倾斜,以致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则和生活质量的圆球就会滚落下来。
  
  当然,不同社会制度的支柱状况可能不同。其中一些比较强,另外一些比较弱。但是,为了调适廉洁体系,会一直存在支柱之间相互代替情况。如新加坡相对缺乏新闻自由,就通过插入反腐败机构来弥补。尽管不同社会支柱的状况不尽相同,但是常见的支柱一般都包括:行政机构、议会、司法机构、公务员机构、监督机构、市民社会、大众媒体、国际行动者等内容。
  
  
加强市民社会、私人企业部门和媒体的广泛监督

  
  就市民社会而言,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在反腐败斗争中确立了三项原则:即建立一个广泛的联合体;起国家分部的关键作用;采用渐进的方式。正是通过这些原则,推进在一国或国际范围内建立起“反腐败网络”。
  
  加强对私人企业部门的治理是世界各国反腐败、建立廉政国家体系的经验。国家的不廉洁并不总是自己滋生的,往往来自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私人企业。具体说来,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强化对私人企业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途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个社会越是透明和开放,越会有更多的信息进入公众领域,并成为监督政府、遏制腐败的健康力量。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新闻媒体。新闻界是政府生活中腐败现象最有力的反对力量。在向腐败发动攻击的时候,媒体有着一种特殊的作用。
  
  (本文摘编自《北京观察》2002年第4期中的三篇文章:《我国国家廉洁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政府腐败的动因与制约》、《我国行政改革的新境界》。现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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