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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彩票一个说法

2002-10-10 09:32:00 来源:书摘 陈淮 我有话说


   ●彩票其实是一种与法定义务无关的“自愿税”
  ●发彩不是由政府开设的“官赌”
  ●“投彩”是一种游戏而不是一种投资
  ●中奖者拿的并非是未中奖彩民的钱
  ●彩票的发行以及中奖过程与所有的市场经济原则无关
  ●彩票也有理论,但中彩一定无规律

  
  一段时期以来,彩票成为媒体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不仅“中大彩”的报道遍及大小报刊,而且最高决策层也宣布:彩票将成为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来源中的一种。但当前人们对彩票业的认识和相关宣传中存在着诸多似是而非的误区。因此,有必要在一些基本常识上正本清源。
  
  
一、彩票是什么?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我们所说的彩票,也就是政府发行的“官彩”,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税”。首先是一种“税”,是无偿征收的一种政府收入。其次是一种“自愿税”,是一种与法定义务无关的、彩民自觉自愿缴纳的税。这里所谓的“无偿”,是指政府没有责任对某一具体彩民的下注额给予相应的经济性回报。买彩票毕竟有奖。但那不是彩民与政府之间交易的结果,而是政府按照随机原则对自愿纳税人的一种奖励。就是说,这种奖励的获取不依据每一彩民纳“税”额多少,而完全凭参与者的运气。
  
  
二、彩票能给国民经济筹集资金吗?

  
  政府发行彩票无疑是为了获取收入。但从彩票作为“自愿税”的根本性质出发,政府发彩的收入不能用于一般的经济建设,不能用于添置获取盈利的经营性资产。这在各国皆然。政府只能把彩票收入用于那些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证获得足够资源配置的、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领域。
  
  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趋利”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流向总是服从于“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些领域是无法取得盈利,或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例如诸多公益性事业。这就需要政府通过与税赋相联系的财政收支进行调节。这很容易为常识所理解。当与法定义务相联系的税源仍不足以保证这些领域的资源配置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自愿税”的方式给以补充。发彩就是政府获取收入的一种补充方式。实际上,“公益性事业”仅仅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经济学上,可以通过发彩作为补充性资源来源的有两个部分,一部分叫作“公共产品”,例如社会保障体系、赈灾、残疾人事业、环保等;另一部分叫作“准公共产品”,例如体育、“申奥”等。彩票的性质决定,彩票收入与社会经济规模扩张没有直接的联系,发彩也不能作为筹集“
  建设资金”的方式。
  
  
三、存在一个彩票产业吗?

  
  很多媒体在宣传中广泛采用了一个“彩票产业”的说法。颇有记者言之凿凿地说:“彩票产业在某某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第几大支柱”。坦率说,这是一种“张冠李戴”的说法。
  
  需要首先弄清楚的是“彩票业”和“博彩业”的区别。如前所述,我们所说的彩票业是指政府为特定用途发行的“官彩”。它既不是那种单纯赌输赢的“私彩”,也不是在一些国家作为娱乐业合法存在的“博彩”业。记者所说的“成为第几大支柱产业”,几乎可以断定,其实际上指的是“博彩业”而不是“彩票业”,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赌场。
  
  博彩业和彩票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具有“自愿税”性质的彩票业既不是一项经营性的商业活动,也不具备产出与投入的正常循环能力,因而它不可能成为一项“产业”。
  
  曾有些人争辩说,彩票发行需要印刷、售卖等,很多人因此获得了工作机会,为什么不能说是一项产业呢﹖道理很简单,发钞票也需要印刷,逮小偷就需要警察。迄今还没有听说有谁提出“钞票产业”、“警察产业”的说法呢。
  
  
四、“发彩”是政府的一项优惠政策吗?

  
  个别彩票发行中心的负责人曾在某个影响很大的公众场合把发彩说成是政府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理由是,我国法律不允许赌博,所以国家在政策上“开了个口子”,用发彩的方式让老百姓有个发财机会。严肃地说,这是一种极大的误导。
  
  发彩不是赌博,也不是因为法律不允许“私赌”而由政府开设的“官赌”。这个界限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也有充分的实践根据。因为就是真正的博彩业也需要讲求公平。这个公平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就在于游戏规则设定的“胜率”。就是在那些允许赌场合法存在的国家,法律也得做出明文规定,在各种博彩游戏的规则中,参与者的平均胜率不能低于50%过多,否则就是欺诈。
  
  我国目前的彩票中奖率是很低的,尤其是中“大奖”的概率只有几百万分之一。如果把彩票说成是一种“官赌”,那无异于把我们的彩票业说成是公开的政府欺诈。“开政策口子”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
  
  
五、投注彩票是投资吗?

  
  相当多的媒体把投注彩票说成是一种“投资”,而且还有所谓的专家指导彩民如何把“投彩”与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组合等。这也是误导。
  
  任何合理投资都需要考虑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之间的比值。一般较高的预期收益总是和较大的预期风险相联系。这是普通的经济学常识。“投彩”不是投资,一方面是因为彩票的中奖概率极其微小,小到了在经济学上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因而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另一方面是因为“投彩”与中奖之间并没有一般投资行为中产出与投入之间的特定内在联系。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投彩”这种经济行为是一种游戏而不是获取收益的正常途径,因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决不能成为私人“投资组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中奖者拿的是未中奖彩民的钱吗?

  
  有个记者要采访一个“大奖”得主,中奖者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记者就说:“你中奖的钱是众多彩民给的,所以你有责任给大家一个交代。”被采访者无奈,只好在摄像机前露面。
  
  应当说,这个记者的这种要求很无理。如前所述,彩民所中之奖本质上是政府对自愿纳税人的奖励。彩民投注的钱是交给政府了,是支援与其所投注的彩票直接联系的那项事业了;中奖者得的钱是政府给的,是中奖人合理合法且与任何其他私人利益毫无关系的所得。“交”和“得”在性质与利益上是完全分开的两个过程。“收支两条线”,不能混为一谈。把中奖者与未中奖者的利益置于直接对立地位的做法万万要不得。因为这种说法歪曲了社会利益结构的本来含义,有可能引起很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
  
  
七、彩票中彩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吗?

  
  一些彩民以为,投彩时有人中奖有人不中是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结果,这个认识不正确。
  
  彩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市场机制作用下有些领域无法得到足够的资源配置,所以需要通过政府“发彩”的方式获得补充。但彩票本身的发行以及中奖过程却与所有的市场经济原则无关。
  
  什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竞争、优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彩票业运行的全过程完全不贯彻这些人们熟知的原则。例如,“买”彩票不适用于等价交换原则,2元钱买到的可能只是一张什么用处也没有的小纸片;中奖者也并非是因为其“出价”比别人高,因而与未中奖者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奖金取向完全是随机的,和任何优化选择的标准都毫无关系。
  
  市场经济的产物却按照非市场化的原则运作,这种现象并不奇怪。人们渐已熟知的社会“最低生活费”标准就是按非市场经济原则运作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非市场化的经济行为越发达,市场经济反而会越完善。
  
  
八、“2元钱中了500万”是一个事实吗?

  
  一家报纸用“2元钱中了500万”作大字标题,当人们质疑这种说法是否妥当时,这家报纸争辩说,“这是一个事实,有什么不妥”﹖
  
  这也许是一个事实。但“事实”也有孤立、偶然和客观、必然之分。这个社会中有没有“出门就让汽车撞死”的交通事故呢﹖肯定有过。这也是个事实。但没有人会因此不出门。因为每一个理性人都知道,那不过是一个孤立、偶然的事实,和“出门”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投注2元钱和中500万元大奖之间有没有关系呢﹖肯定有关系。因为投注才会有中奖机会。但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极其微弱的。在统计意义上,其微弱程度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具有必然性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是在每数百万一组的投注中只有一个“2元”能够中“大奖”,其余的“2元”都只有“参与”意义。故意用渲染性语言使人们把偶然性误认为是必然性,这种做法是很不恰当的。
  
  
九、彩票有理论吗?

  
  曾有彩民抱怨,说国外的彩票理论已经研究到如何深奥的程度,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实在太滞后。在很多彩民心中,认为中彩应当是有规律可循的,因而应当有彩票理论。
  
  彩票有理论吗﹖可以肯定地说,有。目前真正具有科学意义的彩票理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在不同的国民经济发展阶段上通过发彩集中的资源量应当是多少合适,这些资源应当怎样配置才合理,以及发展彩票业需要怎样的制度建设等;二是专门研究和设计发彩的游戏规则,也就是怎样“玩”才能吸引人,才能更有意思并且更公平,以图达到发行效率更高、发行成本更低的目的。
  
  目前市面上已经可以看到指导彩民买彩、选号的书。但可以明确无误地判断,这些“专家”所说的理论不可能是真理论。一个已为不知多少人“皓首穷经”研究后反复证明的结论是:中彩一定无规律。显然的道理是,有规律可循的“彩”一定有弊。
  
  当然,尽管物理学早就证明“永动机是造不出来的”,但只要不去误导别人,有人于此道矢志不辍于社会也并无大碍。
  
  
十、我国的彩票业发展成熟了吗?

  
  几年来,我国彩票业已经渐趋规模。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我们最缺失的,是和彩票发行有关的法律制度。
  
  很多彩民把投注彩票看成是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易。其实不是。“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政治概念。发彩这种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是政府和社会公众,其本质是政府从老百姓手里无偿地收钱。因此从制度上说,发彩的事不能由政府定,得由法律定。发彩的决策需要经过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每年发多少彩,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彩,彩票收入的用途如何,由哪个部门具体运作,发彩过程及彩票收入的使用过程应当接受怎样的监督等,都应当有相应缜密的法律规定才行。可以这样说,彩票运作的每一环节都具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之日,就是我国彩票业发展成熟之时。
  
  (摘自《热点随想》,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3月版,定价:20.00元。社址:北京西城区赵登禹路金果胡同8号,邮编: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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