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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第五修宪案特权现象”

2003-08-10 11:37:00 来源:书摘 张西明 我有话说

“第五修宪案特权”本身包含了深刻的自我矛盾:既可能保护无辜,也可能使罪犯漏网。
  
  在美国企业会计丑闻引发的危机中,一些宪法权利的运用已经与美国建国之父们的初衷南辕北辙。2002年夏天美国企业会计丑闻成片成串地爆发后,当时美国媒体上流行的词汇,除了“贪婪”这个字眼以外,还有被用来为“贪婪”提供保护的 “第五修宪案特权”(The fifth Amendment prlvl-lege)。而使这个神圣的词汇在丑闻调查过程中流行起来的始作俑者,也是最先爆出会计丑闻的主角——安龙公司。后来的丑闻企业则纷纷如法炮制。
  
  2002年7月8日,美国众议院传唤世界通讯公司(WorldCom)欺诈丑闻的有关人员听证。2002年3、4月份,该公司因为假账太离谱,实在写不下去了,先是财务总监苏利文(ScottSul-hvan)被解职,随后其创办人、CEO埃贝斯(BernieEbbers)也被迫辞职。当天这两个触发历史上最大公司丑闻的关键人物,都坐在国会议员的对面接受询问、进行供证。
  
  但听证会开始不久,担任该公司CEO长达17年的埃贝斯,从西装口袋中掏出一张字条,逐字逐句念道,“根据我律师的意见,基于美国宪法第五修宪案赋予我免于自证有罪的权利,我将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接下来,长期担任世界通讯公司首席财务总监(CFO)的苏利文也同样宣布行使他的宪法特权,拒绝回答国会对他的任何质询。这就是非常耐人寻味的“第五修宪案特权现象”。
  
  美国宪法是在1789年制定的,两年之后又补充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宪案主要目的都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所以这十条修正案总体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第五修宪案,主要保障的就是公民在刑事案件中“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个权利主要的涵义是:在美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公民不能被强行要求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即不能对其强行逼供,更不能根据逼供获得的信息判被告有罪。换而言之,一个人如果被指控有罪,搜集罪证的责任在政府,而被告可以什么都不做,完全不予配合。保持沉默就是这种“不配合”的权利之一,以此避免自证有罪。第五修宪案的这种特权,理论上适用于任何正式的调查,既包括联邦调查局、地方警察局等各级执法机构的刑事侦查和搜查,也包括国会这样立法机关的调查。
  
  “第五修宪案特权”本身又包含了深刻的自我矛盾:既可能保护无辜,也可能使罪犯漏网。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移民在欧洲的祖先大多曾受到政府残酷的压制迫害,所以,建国之初美国人非常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避免出现政府压迫和控制个人的情况,力求对其权力和职能进行严格的限制。具体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就是强调保证个人权利,政府不得对被告或嫌疑人进行逼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791年,在辩论通过”权利法案”的过程中,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大多强调要避免新政府的权力过大,并要求制定一系列条款来保护个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以免造成冤狱。在这方面,“权利法案”的另外九条宪法修正案都可以明确地被看作是为了保护无辜,惟有第五修宪案很难这样看。因为它所规定的“特权”,既可以避免人们由于逼供而自证有
  罪、造成冤狱;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许多真正有罪的人,使作奸犯科、违法犯罪之徒可以拒绝认罪。因为这种两面性或两难选择,第五修宪案特权在美国一直有争议。但最后占上风的总是这样的意见.这种法定“特权”确实可能过于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了,确实因此可能成为真正罪犯的保护伞,但是为了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宁愿使十个罪犯漏网,也不能造成一个无辜者的冤狱,付出这个代价是值得的。
  
  但是,有220多年历史的美国,今天的现实与其建国之父所处的时代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些变化之深刻,使一些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几乎完全颠倒过来了。就以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美国建国之初很少有“强大的个人”,所以为与联邦政府强大的权力相平衡,特别强调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而美国进入物质高度发达的”后现代”社会后,大多数平民百姓的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相比依然脆弱,但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豪门巨富、力道无边的”个人”,他们的权利不是脆弱而是异常强大,有时甚至超过了政府或执法机构所能依法规范的限度,对这些“强大的个人”再进行额外的、特别的保护,当然不是美国建国之父创制“权利法案”的初衷。
  
  如安龙和世界通讯的CEO们,就是当今美国无可争议的“强大的个人”。他们轻而易举将普通投资人和雇员数以亿计的财富收入自己的囊中,长期巧取豪夺而畅通无阻;他们可以通过“政治献金”左右总统选举,他们在各自的地方和行业中都有极大的势力,可以主导行业政策和市场规则的制定;他们在案发前不久都是政界要人和媒体追捧的明星;到企业的欺诈行为完全无法隐瞒时,这些私囊已满、能量巨大的CEO们,轻松一句“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就要金蝉脱壳、溜之大吉。一旦国会、司法部、法院等机构对他们进行调查,这些“强大的个人”,又动用保护“弱小的个人”的第五修宪案特权,对所有调查一言不发。保持沉默,加之利用这一宪法特权还可以拒绝国家执法人员的搜查、取证等调查行为,由此等于说他们可以拒绝任何调查。此时此刻,“第五修宪案特权”的适用,已完全走向了美国建国之父们立法愿望的反面。
  
  托马斯·杰弗逊作为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是至今最为美国人尊崇的建国之父之一。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与白宫遥遥相对的是杰弗逊纪念堂,纪念堂正中央,矗立着杰弗逊手握宪法草稿的全身雕像,目光深邃地凝视着白宫,主题显然是警醒后来的美国领导人勿忘宪法精神。所以其雕像右后方的石墙上,还铭刻着他就此对后人的忠告:
  
  我并非一个提倡对法律和宪法进行经常变动的鼓动者。但是,宪法和法律必须与人类心智的进步并肩前行,因为人类的智慧总在向着更发达、更聪明的境界演化之中。随着新发明的出现,随着真理不断被揭示,人类生存的方式与观念亦将随之变化。伴随周边情况的变化,各种制度安排必须与时代同步发展。如果一个文明的社会却依然要生活在其蛮荒年代祖先创立的制度下,那与要求一个长大的成人仍然去穿他童年时代的衣衫同样荒唐。
  
  杰弗逊等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当时制定“权利法案”的初衷是通过法律救济弱者、限制强者,使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有所平衡,而决不是用保护弱者的“第五修宪案特权”来保护强者,使强者更强。杰弗逊们不可能预见到身后一两百年的变化,但他们提出了宪法与法律必须“与时代同步发展”的原则,要求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当弱小者依然弱小时就对其进行保护,当弱小者不再弱小时就令其承担完全的责任和义务,当弱小者变得过分强大时就要对其进行限制,从而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新的条件下达成新的平衡。但这已是近乎乌托邦的美好愿望了,今天之美国,强者会因其强大而享有更多特权,弱者会因其弱小而更加脆弱,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许多方面反映出来的这种趋势都与杰弗逊们建国理想渐行渐远,以至于背道而驰。强大的CEO们动用“第五修宪案特权”的现象,只是一个典型的写照罢了。
  
  当然,从理论上说,尽管第五修宪案保护个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司法机构还是能够通过其他机制来获得真相。如安龙案、世界通讯公司案,其中很多旁证如书面文件和其他证人的证词等,仍然可以帮助检方对被告提出有力的,起诉;另外,有些人可能从事了非法活动,但并不是重要的角色,他们可能通过和政府合作来换取免予起诉;还有,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里面必定有许多书面文件可以提供证据,这些文件很多是不受第五修宪案保护的,因为政府并没有强迫被指控的人在文件里包含对他们自己不利的内容,搜集和使用这样的证据,当然不算逼供,也不算被告“自证其罪”。但是,要使这种种理论上的可能变为现实,往往旷日持久,而且大量的情况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所以,当安龙的CEO莱伊、世界通讯公司的CEO埃贝斯面对国会的质询,选择使用“第五修宪案特权”保持沉默、拒绝任何合作的时候,就意味着国会、政府和起诉方只能自己去搜集一切证据,这可能使这些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数百亿甚至数千亿美元的经济案件,在三年五年,或者十年八年,或者更加漫长的岁月里,陷入繁文缛节的司法游戏,最后的水落石出将遥遥无期。于是,一边是成千上万的雇员和投资者,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投资和积蓄“蒸发”殆尽,另一边是吞噬了他们全部血汗的CEO们,卷着数以亿计的美元,大摇大摆、扬长而去。此时此刻,为着其深感自豪的民主制度,美国人付出了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国会对“会计丑闻”的这两次听证,CEO们都动用“第五修宪案特权”,两番在媒介上制造出”庄严的司法游戏”,千千万万的雇员和投资者也两度坠入绝
  望的深渊……
  
  以7月8日美国国会对世界通讯公司的听证会为例。这家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的CEO埃贝斯、CEO苏利文都搬出宪法特权拒绝回答问题,回应议员提问的,只有世界通讯公司签约的会计公司安达信的合伙人迪科与世界通讯雇用的市场分析专家格鲁布曼·迪科与格鲁布曼两人,无疑是本案中的配角,但即使如此,自始至终他们也只是避重就轻地与议员们周旋。而埃贝斯、苏利文两个主角则面对议员们几次、几十次的质询,始终就一句话,“美国宪法第五修宪案赋予了我免于自证有罪的权利,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对一些并不涉及事实的问题,如“数以万计的雇员” 以及他们的孩子、家庭生活,因为公司的欺诈行为毁于一旦,你们自己有何感想7都被埃贝斯、苏利文两人以“第五修宪案特权”冷冰冰地顶了回来,美国新闻媒介描述这种场面说,曾经叱咤风云的这些首席执行总裁、财务总监们,此时此刻又回到了孩童时跟着他们的妈妈咿呀学语的状态,但他们这种牢记“律师妈妈”的教导、始终只重复一句话的做法似乎非常有效。终于,许多议员失去了耐心,在现场大发脾气,“你们损害了我们国家整个的信用制度!”“你们败坏了美国人民对我们市场的信心!”等等。此消彼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安龙和世界通讯公司的CEO及其若干高级主管,在动用“第五修宪案特权”时,则表现得正气凛然,以至于从当时的现场很难辨别谁在接受审判,谁又是审判者。如安龙的CEO莱伊说“我对动用这个权利深感不安,因为一些人会认为我想要隐瞒什么。但是经过痛苦的考虑,我决定听从我的律师的意见。因此,根据宪法第五修宪案,我拒绝回答这个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世界通讯公司的CEO埃贝斯则发表一个声明称,“我为,自己任职期间所做的一切感到骄傲。我深知,在关于世界通讯公司的市场行为每一个事实都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之前,在这样的调查结果公开之前,任何人不能做出我有罪的结论”。其实,当此之时,这些曾经在美国乃至全球市场呼风唤雨的CEO们,他们许多违法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例如,从创办之初就一直担任世界通讯公司CEO的埃贝斯,就曾动用自己公司资金近4亿元,再从自己掌管的公司买进股票,只是因为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到了包藏不住的地步,加之公司经营滑坡已到崩溃的地步,埃贝斯才在2002年4月下台,而两个月后,世界通讯公司的问题就全面暴露。但即使面对自己这样众所周知的行为,埃贝斯居然还能说出“我为自己任职期间所做的一切感到骄傲”。于是乎,宪法特权保障着的这些CEO们,个个神闲气定,而国会议员们所有的问话都被对方的“第五修宪案特权”挡了回来,久而久之,不免气急败坏、频频失态。一时间,审判席与被告席伊然完全颠倒了过来。
  
  此情此景,无疑令美国人非常沮丧,战胜身边的贪婪居然比战胜恐怖主义更加困难:遥远的本·拉登已遁地隐形,无迹可寻只能令人徒唤奈何;而这些侵吞无数平民财富的CEO们,近在眼前却也难以被绳之以法。2000年8月初,,世界通讯公司前财务总监苏利文及另一公司高层主管,向联邦调查局投案自首,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立即举行新闻发布会安定民心,他宣布苏利文等人的罪名如果成立刑期能句多达到60多年。但此时没有一个人、一家媒介深一步追问如果这些罪孽深重的家伙不出面自首,是否他们就可以长期躲在“第五修宪案特权”筑起的保险箱里逍遥法外?
  
  (摘自《新美利坚帝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定价:30.00元。社址:北京鼓楼西大街甲158号,邮编:100720。题为本刊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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