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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前那场文字狱

2003-12-10 00:00:00 来源:书摘 袁鹰 我有话说

胡风集团冤案发生距离今天已近五十年,平反也已二十多年。
  
  青年学者李辉1988年发表,次年出版的《胡风集团冤案始末》,曾经为文坛、为知识界带来巨大的震动。十五年后,作者对部分史实作了修订和补充,又根据初版后新披露的史料,对引文、特点是上层往来批示与通信作了适当调整,以期更为准确地色画历史原貌,将此书增订重版。胡风当年那份对文艺工作“三十万言”书(当时只被宣布为“罪状”,绝大多数人都未曾见过),也同时与读者见面。重读此书,不禁五内如焚,百感交集。
  
  世事沧桑,风雨阴晴。中年以上的人们时隔半个多世纪再想起那场本来只是文艺思想理论领域的争论竟然突然间变成一场文字狱、一场席卷全国的“肃清反革命”性质的狂风暴雨,仍会有不寒而栗的惊悸。跨进新世纪的青年人,对此可能已经不甚了然,也引不起什么兴趣,而对从上世纪中叶过来的人,是记忆犹新甚至惊心动魄的。对直接或间接有关涉、受株连的人和他们的家属亲友,更是刻骨铭心、终身难忘。它对同代和后代人带来的深刻影响,一点不会消除;对历史提出的严峻思考,一点不会淡漠。人们也许会长久地思索:在我们这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领导人民群众为自由解放浴血奋战几十年的共产党当政的国家,在刚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庄严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几个月,何以就能兴起如此大规模的冤狱?宪法上明文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何在?宪法的尊严何在?那么多的规定、阐释、保证、诺言,遇到这么一个“案件”,立即被侵犯了,被粗暴地践踏、蹂躏了,顷刻之间,烟消云散,无影无踪。这桩共和国第一个最大的文字狱,从此开了最恶劣的先例:以言论定罪,以书信定罪,以文字定罪,甚至以闲谈定罪。片言只字,便无限上纲,穿凿附会,便罗织罪名。一纸公文,便可以在一夜间动员全国舆论媒体,呼唤来千军万马。笔者当时正在全国最大的报纸工作,组织安排版面,集中连篇累牍的声讨、辱骂、斥责,几乎用尽一切诬蔑、侮辱的言词,愤怒的唾味足以淹死人。今天想起来仍然脸红心跳,难以抑止歉疚负罪的心情。
  
  中共中央1980年9月29日发出的76号文件《关于批传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的复查报告〉的通知》称:“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有错误言论、宗派活动的一些同志定为反革命分子、反革命活动的一件错案。中央决定予以平反。”
  
  据《胡风集团冤案始末》一出所载:当年的大逮捕中,正式定为“集团分子”的七十八人,其中受撤职、劳动教养的六十一人,被株连而遭到种种迫害的两千多人,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知识文化界精英。对他们进行平反,当然是应该的,尽管已经迟了十十五年之久。然而,人们冷静下来,仍然不得不沉思:什么叫“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什么样的历史条件,又是如何形成的?“一些同志”对一些事件、现象和人物的看法、观点和议论,对文艺的主张、意见和建议,谁有权力判定为“错误言论”?朋友间的交往和人际关系,根据什么原则认定为“宗派活动”?这些所谓“错误言论”和“宗派活动”,又根据哪条法律、由谁来判决为“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集团”?宪法上不是明明白白地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吗?信件、言论、文章何以就能成为“反革命”证据?“通信秘密”不是受法律保护吗?在宪法刚刚公布并且受全国人民热烈欢呼拥护才半年多的时间,就任意搜查、拘捕、抄家、囚禁,根据的是哪条法律?诸如此类的许多惶惑和疑问,人们将会长久地、认真地思索。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保卫宪法的尊严,用宪法和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弄清这种种问题,政治民主、公民权利、社会文明都会不免流于纸上谈兵。李辉这本《胡风集团冤案始末》增订本,正是在这些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翔实的第一手珍贵资料。那些充满血泪控诉的文字,会引起我们激情汹涌,血脉贲张;而那些冷峻的如实的历史叙述,会帮助我们作深刻的理性思考,从而找到正确的答案。
  
  捧着这本沉甸甸的书,我不禁要去再翻阅一段刘少奇同志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的一段话:
  
  在宪法草案的许多条文中,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草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规定国家要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居住和迁徒的自由。”宪法草案又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且规定国家要逐步扩大现在还不充分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的国家所以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是由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决定的。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0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
  
  这段话,当年在报上读到的时候,曾能引起多么大的欢欣鼓舞啊!从旧社会过来的人,受到不自由被压制的痛苦太深太多了。人们都会回忆起旧社会个人自由被扼杀、公民权利被践踏、生命都没有保障的黑暗年月。这段话讲得多么好,多么打动人心!我们也懂得这部宪法来之不易,是无数革命烈士,无数革命者用生命鲜血换来的。刘少奇同志在报告的最后,还说了这么一段话:
  
  我国宪法的公布,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获得伟大胜利的一个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公布以后,宪法的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不是的。……它在我的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宪法公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我们面前还有遥远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必须会有艰难,有曲折,绝对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只有经过艰苦的奋斗和顽强的工作,经过不断地努力和学习,克服横在我们面前的种种困难,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
  
  (《刘少奇选集》下卷169-170页。)
  
  刘少奇同志的告诫不幸而言中了。在这部神圣的宪法通过和施行仅仅半年多之后,就发生胡风冤案,两年后又爆发一场“引蛇出洞”的“阳谋”,五十五万人陷入“扩大化”了的又一场大冤狱。九年之后,一场全国性的大动乱,又制造了无数的错案,连续达十年之久。连1954年9月作那个宪法草案报告、阐述那么多公民自由和权利,先后被推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奇同志本人,也被肆意违法剥夺了自由和权利。胡作非为,无法无天,一位老共产党员、一位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利,忽然间就沦为阶下囚,直至被夺去生命。
  
  很长时期,都打着一个高贵圣洁的旗帜,叫做为了保护什么什么的利益,为了捍卫什么什么路线,更时髦的说法是:“以革命的名义!”
  
  呜呼,这个加引号的“革命”、“革命”,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义以行!
  
  (《胡风集团冤案始末》,李辉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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