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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嫖客

2005-10-01 16:48:00 来源:书摘 沈宏非  我有话说

许多年以前,在广州可以收听到一档于午夜十分播出的Callin性咨询节目。某个午夜,我在出租车上听到了节目里的这样一段对话:

女听众:“我……我很烦恼……”

主诗人:“什么烦恼,说给大家听听,专家就坐在我的旁边,我们一定会想办法替你分忧解难的。”

女听众:“主要是,主要是我先生在那个方面的要求实在太频繁了……”

主持人:“这样啊,你能不能告诉我,你们夫妇的年龄是不是相差很大呢?”

女听众:“年龄倒是差不多啦,我四十岁,他四十二岁。”

医生:“那么,具体一点地说,他的要求究竟有多么频繁呢?”

女听众:“很频繁,真的很频繁。这个……平均一周要两次。”

医生(同情地):“哦,真的很频繁。”

接下来,透过热线,医生就向那个烦恼女人传授一些抗“索取无度”的技术要领,比如“多带他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等等。当然,三句不离本行,实在不行,就要设法给他吃药,如果他不肯吃,就要想办法把药悄悄地下在他的食物里。

出租车司机笑得差点背过气去。

十多年以后,我不知道媒体和医学界对市民性活动之频繁度的评价标准有无发生变化,不过,类似的评价活动显然仍在以不同的方式继续。我的朋友小宝曾说过一个段子式的计算公式:如果你是十九岁,那么正常的频率就是一周九次,如果你是二十九岁,得数便是两周九次,依此类推,五十九岁,每五周九次,八十九岁,应该是每八周九次。

数字出干部,数字出教条主义,在任何方面,形势永远都比人强。前几天在杭州的数个饭局之上我都听人说起同一个新闻:当地公安抓了一个九十四岁高龄的老嫖客。回到酒店后上网一查,果然是杭州某报在8月22日有如下报道:前天下午,杭州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协查一起毒品案时,奉命对杭州火车站东站的一家小旅馆进行检查。当他们敲开二楼一间房门时,突然跑出一年轻女子,随后出来的一名老头满脸通红,口里唠叨着:惭愧,惭愧。民警很快查明了两人在一起所干的勾当。这个嫖客,年纪居然有九十四岁。杭州江干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都说,要不是有身份证作证,谁也不会相信这“花老头”有这把年纪。

看得兴起,于是一发游览了同一类的报道。六十分钟之后,我发现至少在嫖娼卖淫这个门类里,涉及高龄嫖客的消息还真不能算少。这是江苏某媒体在4月28日的一段新闻导语:江苏高淳警方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牵出了五个“老嫖客”,最小的五十多岁,最大的竟然已经七十五岁高龄。日前,其中的四人被高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与此同时,相关的报道和评论在遣词造句上对此也表现出高度的舆论一致:“花老头,老淫虫,五旬淫棍,六旬禽兽,七旬色鬼,可憎,可耻。”至于上面提到的那个从五十多岁到七十五岁不等的“高龄嫖客团伙”,记者则骂他们是“一伙老不正经的东西”。

事实上,被撞破的嫖娼卖淫勾当每天实在不少,不然的话,扫黄运动也就没有常抓不懈的必要了。为什么涉及到高龄嫖客的消息往往能脱颖而出,令媒体情有独钟呢?这样的一种新闻取向,本身就体现了媒体自身及其所代表的公众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以下因素决定了高龄嫖客的见报:

第一,嫖妓犯法,嫖妓不道德,老年人(按照有关报道所给出的定义,应从五十岁开始起跳)五十岁以上者应较五十岁以下者自动地拥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老嫖”与“壮嫖”及“中嫖”“青嫖”相比,尤其犯罪,是不道德之尤。千夫所指,骂死不赔。

第二,一个人从五十几岁开始不仅就不应拥有性能力,即使不幸拥有,也不应当行使之,即使不幸行使之,更不应当以违法犯罪的方式,否则,就是反常,如果年龄高达九十多岁,即便不是妖孽,至少也有足够的理由成为社会新闻版上的一条奇闻。

尽管有关的报道并没有交代这些高龄嫖客的老伴是否健在,但是无论如何,嫖妓确属违法,只要是成年人,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并不考虑年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高龄嫖客毫无顾忌地施以年龄歧视之暴力就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并不一定势弱,即使弱,也不等于弱到完全没有。这一点已是常识问题。至少,总得把有没有性能力和有没有性权利这两件事情之间的关系搞搞清楚先吧。在欣然接受以一国或一市的高龄市民当做医疗制度及水准、空气及食品质量甚至社会制度和善良民风之正面指标的同时,我显然不想再读到报纸上对于“一伙老不正经的东西”的报道,哪怕下一次被当场抓获的嫖妓者是一百岁人瑞,即使此事完全不足以被当做某一城市高龄居民性能力的正面代表,即使老而能嫖更不能算是什么“老有所为”,我们至少也应该表现得稍微厚道一些,给人家以及我们各自的将来留一点面子和后路。

(摘自《大熊猫看小电影》,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5月版,定价: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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